02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202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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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202版

02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202*版

KX-WI-XXXX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管理规范试用版文件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

KX-WI-XXXx版本:

A/0实施日期:

202*年6月1日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新产品试制管理流程,确保试制产品质量,有效验证产品的正确性和工艺、工装的适宜性。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产品的试制过程的管理。

3.0定义

试制:

产品未定型,生产技术准备之前的样件试生产阶段。

4.0归口管理

工程技术部为本办法的归口部门。

5.0职责

5.1工程技术部负责新产品试制过程的管理。

5.2市场营销部负责试新产品的交付计划及交付后信息反馈。

5.3订单推进部负责新产品物料的申购;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负责组织新产品工装和新产品生产制作。

5.4物流部负责新产品物料的外协外购。

5.5品质保证部负责新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

6.0工作流程

6.1订单推进部在立项后收到工程技术材料清单的1个工作日完成所有申购工作;根据《项目计划》试制节点要求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执行试制;

6.2工程技术部根据《项目计划》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试制产品所需的图纸及相关工艺文件并发放相关部门。

6.3根据新产品试制的需要,由工艺人员设计必要的工装,订单推进部组织工装的制造。

6.4物流部(采购)根据订单推进部的申购单进行物料的采购;

6.5新产品从试制开始,直至包装入库,车间、仓库都必须隔离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6.6新产品试制时,各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发的技术文件执行。

主管工艺员和技术员必须全程跟踪,并形成《新产品试制总结报告》,根据试制过程对工艺文件进行修订。

6.7新产品试制从生产开始均执行检验跟踪,每转出一道工序,《试制检验流程卡》必须随产品一起转出,直至产品包装入库。

《试制检验流程卡》必须经检验员签字。

试制过程中,产品不能满足工艺、图纸要求,必须经主管工艺员或责任技术员签署处理意见。

关键特性不能满足要求,必须经不合格品评审小组评审,按评审意见执行。

第1页共2页KX-WI-XXXX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管理规范试用版文件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

KX-WI-XXXx版本:

A/0实施日期:

202*年6月1日6.8新产品在试制完成后入库前,须经工程技术部组织品质保证部、市场营销部、订单推进部等部门对试制最终产品进行评审,出具《新产品确认报告》。

6.9市场营销部负责将试制产品交付顾客并反馈装车验证结果。

6.10试制产品中的各类技术资料由技术部存档管理,《试制产品检验跟单》由品质保证部存档。

6.11试制结束后所有试制图纸及表单需回收处理,各使用部门在试制过程中应妥善保管;7.0考核管理

7.1因订单推进部未进行物料申购导致延误试制的考核责任人20元/次;7.2新产品因未隔离存放标识导致丢失延误交付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

7.3试制未按要求填写《试制检验流程卡》的和接受上道工序未填写《试制检验流程卡》产品的考核责任人10元/次;

7.4试制产品未经确认评审就入库导致交付不合格的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8.0相关文件和记录

试制产品检验流程新产品试制总结报卡告新产品确认报告9.0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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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2*版

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2*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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