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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空间,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

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你权利的边界。

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3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利技术97件。

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

问:

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

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

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

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4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

(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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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撤销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

(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举例说明。

(不举事例的扣一半

5、请你谈谈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

6在学完了行政法的内容后,请你列举一些事例

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式出现,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是以“社会意志”出现。

(2)违反后果不同。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4调整的对象不同。

(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联系:

(1)相互渗透。

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

(2)相互制约。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8学完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请你谈谈规定这一章的意义。

如果没有这一部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

答:

如果没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此章内容,宪法文本将毫无意义,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列宁说:

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

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

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

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可以实现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

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

所以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既是其自身作为法律文本的要求,也是其所与生俱来的价值追求的体现。

9试论述环境法上“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

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10什么是正当防卫?

试举一事例说明。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举例:

有歹徒入室抢劫,主人与其搏斗,歹徒见打不过主人便拔出备好的刀刺向主人,主人意识到自己人生安全即将受到严重的主人受到威胁后,拿起家中的菜刀防备,争斗中不小心将歹徒砍伤

主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歹徒入室抢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歹徒抢劫并且用刀刺向主人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主人为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受到伤害而反抗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主人针对的目标就是歹徒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主人挥刀防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只将歹徒砍伤

因此主人属于正当防卫

11什么是紧急避险?

举例说明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有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例:

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

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

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

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

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

然后继续前行。

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

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

原因是什么?

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

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

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据。

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

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

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

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12举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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