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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柴油采购供应合同

(汽油、柴油)

 

采购供应合同

(DGS-WZ-03)

 

二O一五年七月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采购方:

供货方:

(甲方)于2015年6月11日在(地点)公开招标,(汽油、柴油)(标段)由(乙方)中标。

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廉政协议书;

(3)合同谈判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评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函及答复;

(6)投标函;

(7)招标文件补遗及澄清;

(8)合同条款;

(9)技术文件;

(10)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 

(11)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12)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合同供货量

本合同供货数量详见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和采购清单中的供货范围及数量。

最终以实际供货货物型号和数量为准。

4.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见附表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准。

5.合同供货费用的支付条件、交付时间和目的地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文件。

6.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本合同书一式壹拾贰份,其中采购方执捌份,供货方执肆份。

 

采购方:

供货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合同条款

3.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本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3.1.1采购方:

(甲方)。

3.1.2供货方:

(乙方)

3.1.3工程设计单位:

3.1.4监理人:

指受采购方委托负责对材料的到货验货、检验、验收等进行监理的当事人,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该单位通知供货方。

3.1.5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

指本工程使用汽油、柴油的施工承包人。

3.1.6合同(或称合同文件):

指列入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全部文件。

3.1.7技术条款:

指本合同《技术条款》和经采购方作出或批准的对其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及经采购方确认进入本合同的其它技术文件。

3.1.8合同总价: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第4条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3.1.9材料:

指本合同中所列明的汽油、柴油。

3.1.10项目:

3.1.11工地(或称现场):

指本工程所在地。

3.1.12书面形式(或书面文件):

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文件或传真件。

3.1.13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1.14天:

指日历天(24小时);年、月、周、日均指公历的年、月、周、日。

3.2合同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3.2.1合同承包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为:

3.2.2合同承包工作内容

(1)负责将材料运到指定地点(采购方施工现场所在的仓库);

(2)负责铁路管理单位、公路管理单位、地方交警单位等的各项材料运输协调事宜;

(3)负责将材料按期运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4)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材料运输保险及其相关工作;

(5)负责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的运输安全措施,确保材料运输安全;

(6)负责与本合同相关其他工作。

3.3合同总价

3.3.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见附表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整(人民币小写:

¥)。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准。

3.3.2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供货方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本体、税费、试验费、材料出厂包装、发运、运输(含运输费及运输途中与运输安全有关的不可预见费)、装车费(含自带空压机系统设备)、保险、有关技术资料费等货物到达采购方指定仓库前的一切费用。

3.4付款

3.4.1付款方式

3.4.1.1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3.4.1.2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4.2付款办法

3.4.2.1预付款:

(1)预付款金额:

本合同价总价的5%。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在采购方通知正式供货日前一周内支付。

(3)预付款的扣回:

从第一次支付供货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在进度款总额达到万元前全部扣完。

3.4.2.2供货进度款的支付

采购清单中所列材料型号和数量根据设计计算得出,最终供货型号和数量根据采购方工程需要以实际供货型号和数量为准。

本合同材料供货进度款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单价)及供应量按月结算。

每月各批次材料全部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按本合同第3.9款规定检验合格和计量,且供货方已按采购方要求填报结算申请单(并附采购方、供货方、监理人到货检验记录,以及票面金额为该批材料价款100%的正式发票。

)经采购方审查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4.3价格调整

3.4.3.1本合同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为3%,当材料价格变化超出风险范围时对超出风险范围的部分按实调价。

3.4.3.2基准价:

依据材料信息价,如中标价高于本信息价,则以中标价为基准价;如中标价低于本信息价,则以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

3.4.3.3价格调整方法:

以供货当期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为准,对比基准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超过的部分按实调整价款。

3.5履约担保

3.5.1履约保函

在签订本合同前,供货方(乙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份由市级及以上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银行(建行、或工行、或农行、或中行、或交行、或成都农商银行)或采购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办理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5.2履约担保有效期为供货合同有效期满及合同终止后28天一直有效。

3.5.3供货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币种,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提供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3.5.4如果供货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义务,采购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履约保证金将在不晚于供货方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全部的责任,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的30天内,由采购方无息退还给供货方。

3.6联络

3.6.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指令、同意、意见、批准、确认、决定、证明、证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发口头指令,事后3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其口头指令无效。

3.6.2来往文件的发出和答复

本合同有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其办公地址、具体联络通讯方式等,往来书面文件均应有收件人的签字或回执。

凡须答复的文件,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7转让与分包

供货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供货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即使是经采购方事先同意的分包项目,供货方仍对其分包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3.8接货及运输

3.8.1接货

3.8.1.1在进行材料接货验收过程中,若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缺,应责令供货方整改,否则均由供货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3.8.1.2在材料接货检验过程中,因供货方检验工作的疏忽或发现问题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

3.8.2材料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运输

3.8.2.1采购方施工场区道路须满足载重车辆运输通行能力;供货方应及时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检测、合理的改造加固与试验,对道路上的路障及空障等进行合理拆除并及时恢复,确保满足材料安全装卸及运输的要求。

供货方应负责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及时进行恢复与清理,确保不影响正常交通。

3.8.2.2供货方应根据运输交通条件、材料的特点和合同规定的接货地点,选择安全可靠、合理的运输技术方案,并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的运输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将材料按期并安全无损地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8.2.3若供货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验收、装车、转运、运输等工作,则由此所造成的延误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供货方承担。

3.8.3运输工具及交通设施的损坏责任

供货方应自行考察运输线路、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的材料单价中,采购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在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运输工具(包括车辆、列车及其它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坏及其赔偿责任,均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3.8.4采购方的检查监督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方有权派代表对供货方的材料质量、运输方案及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材料运输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但采购方的检查监督并不免除供货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采购方检查监督时,若发现存在措施不得力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有权发出指示,供货方应按采购方的指示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且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供货方应对采购方的代表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

3.9材料到货检验

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柴油应符合中国标准GB19147-2013(轻柴油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Ⅳ)GB17930-2013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如不是,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货。

汽油、柴油的验收应包含以下几个项目(不仅限于这几个项目):

①油品的数量验收:

由采购方指定位置和人员与供货方一起进行过磅对到货数量确认;

②油品的质量验收:

在油品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时,采购方指定人员从油罐车卸车口,接取少量底部油品观察油品外观、颜色、水分杂质等,无异常则卸入采购方指定容器。

供货商可按照油品批次提供油品检验报告。

③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可对油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使用异常及时与供货方联系,查找原因。

3.9.1供货方将材料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48小时,通知采购方,由采购方组织监理人、(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共同根据材料提货单对材料进行到货检验,并如实记录。

其到货检验记录应由参加检验的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同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3.9.2在材料到货检验时,采购方(必要时)、供货方、监理人、(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各方,应根据材料的接货检验记录和到货检验记录的对比,共同检查确认供货方的材料交付是否为合格交付,并在到货检验记录中予以明确注明。

合格交付是指供货方负责运输并交付的材料,在经采购方(必要时)、供货方、监理人、材料使用承包人(如果有)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合格,不存在因供货方装卸和运输等过程中造成的材料的质量、损坏、缺陷或短缺的交付。

3.9.3在材料到货检验时,若发现属于在供货方接货、装卸及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材料损坏、缺陷或短缺,均应由供货方负责处理,并由供货方承担其全部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若供货方未能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限内对上述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损坏、缺陷或短缺予以处理,则采购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处理,但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供货方承担。

3.9.4材料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通过到货检验后,由供货方配合使用方完成材料的卸货工作。

3.9.5材料通过到货检验后,在采购方指定的电子秤处,对合格材料进行计量,并向供货方提供电子秤单。

该秤单将作为该批材料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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