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碧波小学章程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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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碧波小学章程讨论稿

深圳市碧波小学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深圳市碧波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校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德智路2号。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学校本着“立本求真、循序至善”的理念,让学生在我们的关爱和呵护中健康成长;以“全方位地实话教育创新,把学校办成高等级、现代化、特色鲜明的‘绿色’学校”为办学目标。

第五条每年5月30日为师生文艺活动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由罗湖教育局主管。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

有任免副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的建议权。

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人员。

(三)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校长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各种拨款和收入有合理使用权,对校内工资、资金、福利有合理分配权。

(四)招生权。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招收学生。

第八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依法治校。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校务公开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争取校园面貌不断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完善,教职工福利不断提高。

(五)采取有力措施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人事安排和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决策。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

(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群众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建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三结合”教育委员会,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在市编委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对于不胜任现聘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定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和高职低聘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工作量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组成。

除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外,其他各项实行浮动。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侧重于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逐渐减少福利性支出,加大绩效工资支出。

教职工医疗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从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学校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和办公室。

各处(室)由校长聘任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教务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政教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和德育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均得到提高。

第十八条注重基础,提优补差,合理负担,讲究学习方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交往,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

(四)健全班、校两级家庭教育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支持、指导家庭教育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学校成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红十字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确立现代教育观念,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积极推广本校教改经验,注意引进教改成果,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重视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

第二十一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六认真”,加强对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命题、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开展质量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制定的课程纲要以及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计划实施教学,加强课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教研组、备课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任何考试后严禁将学生成绩排列名次公布。

第四章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确立“教育上台阶,科研须当先”的理念,坚持“以课题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师教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素质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以校长室领导的、分管处室具体负责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共同参与的教科研组织网络,组织精干的教科研队伍,制定教科研整体方案,并具体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做好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论文竞赛工作,开展论文评选、论文报告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教育的培训工作,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学校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作用,组织和指导学生科普活动的开展,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普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总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坚持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投入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审批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成立学校民主理财机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制定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财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办公室工作

第三十六条协助校长筹备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记好学校大事,组织制定学校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督促各处室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学期和学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拟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三十八条加强与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协助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学校行政、公文、公函的收发处理,归类整理入档,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管理好教职工的人事档案,负责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的造册、核定和申报工作,负责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与职务评聘等业务性工作,负责学校印鉴管理。

第三十九条接待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领导与同仁来校考察、指导和参观访问(属教务、政教、总务系统的由各处室主任分别负责接待)。

第七章教师和职员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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