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766300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2.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卫生法复习重点1教学提纲Word格式.docx

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

2)客体: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

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

2、非物质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

3、行为: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

3)内容:

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权利

3)义务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

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

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

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

立法体制的统一性

两极:

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

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

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

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

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

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

6、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

授权执法:

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

委托执法:

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

特点有:

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

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

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

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8、行政责任

1)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2)卫生行政处罚:

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有:

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3)卫生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

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

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10、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

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者差别(比如处理机关,处理时间等)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二、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

1)定义——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2)传染病的分类:

1)分类情况: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

C、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预防传染病的制度

1)预防接种制度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4)传染病报告制度

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3、国境卫生检疫对象

1)出入境人员2)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3)行李、邮包4)货物5)尸体与骸骨

三、职业病和劳动保护

1、职业病

A.定义------广义——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狭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鉴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产假待遇

基本的: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生育一个因而,其产假增加15天。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薪:

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补贴: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

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晚婚晚育:

3年

四、食品安全:

1、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

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3、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算不算?

)、适用对象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