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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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

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

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

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

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每月进行小结取考核次数的平均值,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并写上日期;

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分值都在90分及以上的,可在规定的6个月考察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的申请。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平均总分值必须在85分及以上,没有达到的顺延考察期1-2个月,直至达到为止。

办理解除违纪处分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其相关手续由所在班级的考核小组提交原始的考核台账和申请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提出意见报学工处(部);

学工处(部)派出工作组成员下到学院、班级进行实地调研后再提出审定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见义勇为者;

(五)认识自已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在;

(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严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决的、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者的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男女违规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冒领钱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八)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一方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除上交凶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

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破坏水电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和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私自拆、拉电源,拆修配电设施及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按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因违章用电及违章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引起火灾、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每旷课1学时,扣品德分1分;

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委员会根据情况报送材料,呈报校长签批,下发学校行政文):

1、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4、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2、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3、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4、造谣、陷害他人者;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6、擅自在学校宿舍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不良后果者;

7、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8、在宿舍上网、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9、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

10、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主动参与传销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受骗陷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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