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货币资金控制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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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2.3岗位定期轮换
(1)出纳三年内必须轮换一次;
(2)相关的会计岗位原则三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
2.4经办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业务水平;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2.5授权批准
2.5.1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公司总经理对各其他人员的授权,每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明确。
2.5.2权限
参见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授权文件。
2.5.3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6付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2.6.1付款业务流程图:
申请部门
审批人
财务部门
申请人
主管
制单员
稽核员
出纳员
记账
付款申请单
审核
审批
付款凭证
制单
稽核
银行存款
现金
记账
付款
核对
总账
明细账
2.6.2业务流程控制要求:
业务操作
操作人
控制要求
备注
1、支付申请
用款经办人
(1)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
(2)附相关附件:
计划、发票、入库单等。
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由经管部门的经管人员办理申请;
(4)3000元以上现金支付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2、支付审批
(1)核实该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对该项付款金额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核;
(3)对不真实的付款事项拒绝审核。
核决人
(1)在自已核决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2)对超过核决权限范围的付款事项审核后转上一级核决人审批;
(3)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批;
(4)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1)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原始凭证包括日期、收款人名称、税务监制章、经济内容等要素是否完备;
(3)手续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4)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5)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1000元以上的单位付款应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6)收款单位是否妥当。
收款单位名称与合同、发票是否一致。
(1)复核制单员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对制单员复核的内容再复核;
(3)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4)复核后直接交出纳办理支付。
4、办理支付
出纳
(1)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
①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
②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
③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2)出纳不能保管所有预留银行印鉴;
(3)现金支付有另人复点或至少复点两次;
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
(4)非出纳人员不得接触库存现金和空白票据;
(5)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
5、核对
主管会计
(1)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相对;
(3)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核实,并督促经办人在10天内处理完毕;
(4)与银行定期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5)每月不定期对现金抽点两次。
2.7收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2.7.1收款业务流程:
承办部门
开票员
经济业务办理
办理收款前手续
开票
收款
备查案
日记账
总账
2.7.2业务流程控制要求:
1、经济业务办理
业务承办人
(1)按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进行商洽、签订合同等;
(2)按公司授权,由被授权人批准交易价格、折扣方式及比例等;
(3)与财务部门商定或根据财务部门规定确定结算方式和付款期;
(4)开具业务凭单如发货单等并送交发票员开票。
2、开具发票
(1)按公司规定领用、保管发票和收据;
(2)开具规范,填写内容完整,内容真实;
(3)发票开具后,由另一人审核;
(4)下班前汇总、打印收据、发票开具清单,并附记账联报送销售会计;
(5)发票联、税务抵扣联移送业务承办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办理收款前手续
(1)催收应收款项;
(2)通知交款人付款:
①告知交款人到财务部门交款;
②受理结算票据或告知交款人到银行进账;
③辨别真假。
(3)登记结算票据受理登记簿,向财务部门移交结算票据并办理移交手续。
(1)接受业务承办人移交的结算票据;
(2)对受理的结算票据难辨其真伪时,及时送交银行鉴别;
(3)登记结算登记簿,妥善保管结算票据;
(4)办理银行票据结算或贴现手续;
(5)验证收取现金并送交银行;
(6)将收款通知单送交制单员,告知相关部门;
(7)编制收款周报表,分送相关部门;
(8)收款后在收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收讫”章。
(1)对发票、收据进行审核,审核其完整性;
(2)对发票、收据的记账联及时账务处理;
(3)对收款通知单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①审核收款日期与合同是否相符;
②审核收款金额发票或应收款余额是否相符。
(4)审核收款方式是否合适;
(5)审核折扣审批者是否超过其权限。
(3)抽查核实收款凭证与对账单等是否相符。
记怅
会计电算系统在凭证稽核后自动记账
3、现金管理
3.1现金收取范围:
(1)销售的零星货款和零星劳务外协加工收入;
(2)公司员工或外单位结算费用后补交的余额款;
(3)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经济往来收入;
(4)暂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现金当天由出纳解交银行。
3.2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3.3现金保管: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员负责经管;
(2)存放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3)公司现金出纳和保管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4)由基本户开户银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在每天下午4点前预结现金数额,每日的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5)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6)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7)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8)出纳人员变更,新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9)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10)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门主管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两次,并填写抽查盘点表。
3.4现金结算:
(1)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的凭证,出纳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全的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3)对于发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3000元以上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
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者,应同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7)及时,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现金;
②白条抵库;
③坐支现金;
④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⑤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⑥保留账外公款;
⑦公款私存;
⑧设立小金库;
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银行存款管理
4.1账户开设和终止
(1)公司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公司需要开设账户及选择银行开设账户,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3)公司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批准;
(4)公司各事业部的银行账号的开设和终止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4.2银行印章管理
(1)银行印章至少须有以下二枚:
①公司财务专用章;
②公司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人名章);
(2)银行印章保管:
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章)由财务部门一名主管保管;
②出纳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③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4.3结算纪律:
(1)银行账户由出纳管理;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3)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4)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5)及时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