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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的特征Word文件下载.docx

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

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

  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

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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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htjf/htzs/maimaihetong/20XX/0312/16766.html

  篇二:

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

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

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

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

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

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

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

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

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

由此,知识

  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

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

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

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的特点,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即

  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结果而产生的权利,具有物质性特点。

知识只是一种思想或观念,是人们对其客观事物内在规律性的认识,人们无法像对物质财富那样对其独占或垄断,而只有当知识凝结为智力成果,并以某种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发生具体的法律上的专有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是基于法律调整而产生的权利。

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制定者的意志体现和立法目的。

智力成果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知识产权才得以产生,权利人才享有专有性或排他性权利。

所以,知识产权是法权,不是自然权利,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良好的公共秩序及法定情形的发明创造和标示性成果,不能受法律保护。

  篇三: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

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文学产权。

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

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

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商誉权。

  (5)信用权。

  (6)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定义: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

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3.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英美法系:

固定性

  1)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与专利法的创造性是有区别的:

首先,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其次,不具有排他性;

  3)再次,独创性程度低于创造性程度

  独创性与新颖性不同:

  独创性:

与已有知识相比在表现上有差异性,是否是已有知识的再现并不重要,即有个性。

  新颖性:

在确定的一个时刻,与已有知识相比是唯一的,即首创性。

  2、固定性的意义:

  第一、固定性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赖于产生的基础;

  第二、作品不固定,作者的著作权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发生权益争议;

  第三、固定性是作品进行传播的基础;

至于口头作品则可以视为这一条件的例外。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新法已删除此款规定)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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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影满足的条件

  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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