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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10019张华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必要性修改稿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必要性

 

姓名:

张华

学号:

051110019

学校:

三门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宋建超

写作时间:

2007年11月

 

论文摘要·················································2

正文·················································3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3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4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7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特点························9

参考文献················································11

 

  

 

【论文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推动力量。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用于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等方面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必要性,从而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法;农村;必要性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必要性

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这部重要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为其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

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5万多个,加入的农户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幅度比一般农户普遍高出20%~50%。

从2004年起,河南省三门峡市按照中央、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多管齐下,抓促并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360余个,种植基地面积达52万亩,牲畜饲养量86万头,禽类饲养量380万只。

按产业类型划分:

种植业160余个,养殖业150余个,加工及运输业50余个;按服务内容划分:

技术及信息服务类150余个,购销服务类210余个;按地域划分:

乡镇地域以内的330余个,跨乡镇地域的22个,跨县市地域的7个。

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经初步显现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灵宝市牧工商公司经理孔祥军办起了养鸡合作社,为会员建立档案,优惠提供鸡苗、饲料,优惠收购加工,年生产能力250万只,养1只鸡可使农民增收1元钱;渑池县辣椒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科技推广、市场信息、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系列化服务,目前发展会员285人,辐射带动1.2万农户,发展辣椒2万亩,辣椒亩均收入可达1500元以上。

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良好,群众基础深厚,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但由于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加之外部发展环境也不够理想,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法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有的在科协登记,有的则在农业部门登记,致使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以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农产品、签订买卖合同、解决资金贷款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只有制定、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和运行规则,才能建立起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利益保护机制,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人,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小规模、小作坊的家庭经营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需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大批农民自发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下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政府的支持尤其是以立法形式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这三个国家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近200年历程,创造出了许多成功经验,共同之处不外乎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立法保护,应该说,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护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不可缺的外部条件。

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的支持态度:

其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创造前提条件。

美国为了支持合作社发展,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距今已经100多年了,之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已成为与公司法等法律同等重要的主体法。

日本政府则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相关法律,用于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其二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优惠的经济政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支持以及税收减免等等。

例如德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支持信贷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对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日本政府为确保农协的资金来源,支持农协开展信用事业,政府部门给予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优惠;在税收政策上,农协的各种税收税率都比其他法人低10%左右。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各种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后劲。

目前,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由农协提供的米面占95%,家禽占80%,水果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农户的肥料占92%,饲料占40%,农机占47%,农药占70%。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一直关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早在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积极支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专业科技合作社和技术研究会,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以疏通科技流向千家万户和各生产环节的渠道”。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4年以来的连续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了具体部署,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自2003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门资金2.9亿元,对16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扶持补助。

尽管如此,由于这些规定和要求比较原则,加之地区间的差异,各地执行起来千差万别,因此,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至今已有20年,应该说,无论是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实践看,都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法律,保护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理由是: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迫切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的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困难,加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相对弱小的成长阶段,因此步履更加艰难。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新老交替的时期,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都在逐步建立健全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当前这种复杂环境下,压力、阻力、困难都很大。

面对这样的复杂环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广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者都急切希望着国家能够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扶持,最大地发挥特有的功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农业、农村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今的中国,农业人口的比例仍占80%,农业、农村、农民始终居战略地位,农民仍然是弱势群体,农业和农民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这不但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同样是重大的发展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现状比改革开放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也不断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并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看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难,农村落后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要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拥有巨大的潜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支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三)是广大农民共同致富的迫切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致富的靠山,是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致富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广大农民都期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尽快地发展壮大起来,更好地组织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实现共同致富。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菜园乡果品合作社成立于2000年,成立之初是介于村民委员会和果品合作社之间的民间果品生产、销售管理机构,主要由村组干部和果农技术员21人组成,其作用只是配合村民委员会搞一些果品产前、产中服务,没有发展会员。

随者菜园乡果品生产的扩大,在果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农民切实感受到一家一户小批量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果品销售价格,与大批量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在价格方面的差异,同时也使更多的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和联合起来。

2000年3月,由村民杨泽年等人发起,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积极吸收会员,并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会议,通过《河南省陕县菜园乡果品合作社章程》草案,并于当年11月在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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