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项目报告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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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设备集焦化、气化于一身,所产煤气质量好、热值高。

特别适用于需高热值煤气的工业窑炉如陶瓷业的辊动窑、玻璃业的池窑以及其它加热炉等,也适合用作小型民用的城市煤气。

另外,该设备具有热效率高,煤气成本低;

煤气生产过程中因采用先进的工艺,无二次污染,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南昌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对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工程建设所在地及其周围进行了实地调查与勘查,详细了解与收集了本项目的有关资料,并征求了环保部门的意见,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有关规范要求,结合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完成了《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项目环境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次评价工作得到了南昌市环保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及建设单位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保证了本次环评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在此深表谢意。

 

1.总则

1.1评价目的

通过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现状和进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分析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其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方式、排放量及浓度等,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后所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并指出项目目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提出控制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防范减缓和保护环境的完善措施,论证项目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合理性,使该项目对环境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为主管部门和环保设计部门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发布施行);

(9)《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2001]第69号公布);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11)《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

(13)《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1.2.2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2.3项目文件

(1)《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89万m2陶瓷墙地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南昌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委托书;

(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关于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1.2.4其它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关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3评价采用的标准

1.3.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本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1。

表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单位:

mg/Nm3)

污染物因子

1小时平均

日平均

PM10

/

0.15

SO2

0.50

CO

10

4

(2)地表水

项目受纳水体为瀛上河,该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域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2。

表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除pH值外,其它为mg/L)

项目

pH

BOD5

CODcr

挥发酚

标准值

6-9

20

0.005

(3)声环境

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3类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3。

表1.3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3类

65

55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中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

具体指标分别见表1.4。

表1.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

排放标准

标准

级别

评价标准值

GB9078-

1996

表2中二级

烟尘

排放限值

200

850

GB16297-

颗粒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0

TJ36-7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30

(2)污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5。

表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

100

0.5

a.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具体指标见表1.6。

表1.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

III类

b.施工期: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见表1.7。

表1.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dB(A))

夜间(dB(A))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75

打桩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

70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1.4评价项目、评价范围、工作等级、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4.1评价项目

根据对该建设项目环境特征的调查及项目特点,确定本次评价的主要项目为:

地表水、噪声、环境空气、固体废弃物。

1.4.2评价工作等级

(1)地表水环境

经工程污染分析,项目投产运营后有一部分含酚废水,即煤气冷凝液,这部分废水量较少,其产生量为1m3/d,主要污染物为酚类物质,可对其进行焚烧处理,另一部分是间接冷却煤气的循环水,水量为68m3/d,这部分水不与煤气直接接触,可循环利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分级原则,确定本次评价的地表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环境空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给煤仓上煤时所产生的少量粉尘,其排风量为5000m3/h,根据导则计算出粉尘等标排放量为4×

106m3/h,小于2.5×

107m3/h,因此确定本次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从简。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和水泵,其噪声强度为75-90dB(A),且项目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功能区属于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的地区,项目建设前后噪声增加值变化不大,因此根据导则确定本次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4)环境风险

本项目煤气中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附录A.1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有关规定,一氧化碳为有毒物质,氢气和甲烷为易燃物质,其中,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的生产场所临界量为1吨,储存场所临界量为10吨;

甲烷生产场所临界量为1吨,储存场所临界量为10吨。

项目不储存煤气,生产场所单台炉煤气在线量为2083m3/h,经计算,其中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量为0.79t/h,甲烷量为0.04t/h。

因此,本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所在地非《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评价工作级别划分标准的要求,确定本次风险评价级别为二级。

1.4.3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的评价等级和风险评价等级,确定本次评价的范围如下:

(1)地表水:

项目废水排放口上游500m至下游5000m的水域。

(2)环境空气:

以企业大气污染源为中心,东西、南北边长各为4km的区域。

(3)声环境:

为厂界外50m及项目附近敏感点。

(4)风险评价范围: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距离源点3公里。

1.4.4评价内容

(1)工程污染源分析。

(2)调查分析项目影响区域污染源现状,收集和监测项目影响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3)清洁生产分析。

(4)分析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等方面的影响。

(5)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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