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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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4.根据发案及蔓延燃烧过程分为森林火灾最初起火现场、森林火灾蔓延扩展现场、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现场;

5.根据现场是否被破坏分为森林火灾原始现场和森林火灾变动现场;

6.根据案件类别分为森林火警案件现场、一般森林火灾案件现场、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和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构成要素

为了深入研究森林火灾发案规律和现场特点,做好现场勘查工作,首先要明确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

当持续出现高温、干燥、风大等天气的高火险时节,森林植被含水率就会降低,易燃物载量加大。

如果有足够能量的自然或人为火源产生,就可能引燃起火。

火随风向沿地势迅速蔓延扩展,当失去人为控制即可形成森林火灾。

从整个发案过程来看,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是由现场时空、气候气象、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现场火源、痕迹物证、人员行为、环境变化等诸多要素构成。

1.现场时空

时空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载体。

依据时间一维性原理,每宗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火源产生时间、阴燃时间、引燃时间、发现起火时间、蔓延扩展时间、火场燃烧时间、熄灭时间等都可组成一条森林火灾发生发展的时间轴线。

依据空间三维性原理,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只要与森林火灾案件有关的地点或场所,无论是产生火源的地点,还是火场内火烧迹地或火场外留有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都应列为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空间的范畴。

现场时间轴线和现场多向开放空间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承载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时空框架。

2.气候气象

气候气象是影响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和现场燃烧蔓延态势的充分条件。

因现场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火的蔓延传播与其含水率有关,含水率降低燃点也会降低,易燃程度随之提高,火的蔓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受气温、降水、湿度、风力等气象因素的影响,当某地气温高、湿度小、空气干燥、降水少、风力大的高火险时期,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引燃可燃物并快速蔓延发生森林火灾。

反之,即使有火源产生,也不易发生森林火灾。

气候气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特殊的构成要素。

3.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可燃物,也是火灾所损害破坏的对象。

现场可燃物包括地表上的乔木、灌木、草类、苔藓、蕨类、地衣、枯枝落叶,以及地表下的腐殖质、泥炭等。

这些可燃物的林相、林分、林龄、郁闭度、含水率、载量、分布等不仅会影响森林火灾能否发生,而且还会决定森林火灾的种类、损失、火势蔓延趋势及强度。

因此,森林植被也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的构成要素之一。

4.地形地貌

地形地貌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山形地势,也就是火烧迹地的地形地貌。

因日照、气温、降雨、贮水、地形风等诸多因素,不同的坡向、坡位、坡度、海拔高度、山脊、山谷、平地、高地、湿地、河流、湖泊等地形地貌会直接影响森林植被的分布,同时也会形成不同的小气候。

由此直接影响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制约林火的蔓延传播速度和方向。

5.现场火源

现场火源是形成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起火原因和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根据燃烧原理,火源、助燃物和可燃物三者缺一不可。

当气象和植被均具备高火险条件时,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能形成森林火灾。

不同种类火源的产生也有各自的规律和条件,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6.痕迹物证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痕迹物证是现场信息的载体,也是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认定行为人及评估损失的重要证据。

如现场中燃烧、雷击、电线短路、电磁、爆炸、整体分离、手印、足迹、工具、枪弹、动物蹄迹、生产生活设施、机械、木材、药材、山特产品、猎具、衣物、食品、包装袋、器皿、炭泥、发酵植被物、香烟、火机、微量物质等痕迹物证。

7.人员行为

除自然火源以外,人为火源形成的森林火灾均与有关人员行为密切相关。

由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也各有差异。

无论主观上故意、过失或意外,产生火源的行为都可通过发案时空、感知记忆、现场状态及痕迹物证等直接或间接反映出来。

如行为人的案前准备、进出现场路线、起火部位活动、案后反常等,都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8.环境变化

由于有关事件的发生或相关人员的行为产生火源引发森林火灾,因此现场也会形成相应的痕迹,物品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或灭失、位移或破损等。

同时火场因燃烧、扑救、自然等因素也会形成形态各异的环境变化。

起火前后现场环境的各种变化,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征。

如盗伐现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前现场留有伐根、工具等痕迹,火场外有运出的木材,起火后燃烧产生烟雾和火光,现场有烧毁烧损的林木等。

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现场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

时空是现场的存在形式,气候气象、森林植被、地形地貌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充分条件,现场火源是必要条件,痕迹物证是现场的基础,人员行为是现场的核心,环境变化是有关事件发生、人员活动、植被燃烧的必然结果。

(三)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特点

根据发案过程和现场构成要素,森林火灾案件现场与其它案件现场相比较,无论是外观整体态势,还是有关人、事、物的内在联系,都具有以下特点:

1.现场暴露性

因森林火灾发生在野外,现场属于开放的空间,灾前产生火源的事件或人员活动情况一般是显而易见的。

起火后植被的燃烧也会发光、形成烟雾和声响,蔓延燃烧痕迹明显稳定不易消失。

如:

雷击痕迹及闪电雷声,起火部位的生产生活设施、人员活动迹象,燃烧蔓延痕迹方向、烧毁烧损林木,放火因果利害关系等在现场都有一定的暴露。

2.现场破坏性

可燃物的燃烧是现场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植被燃烧越彻底现场破坏越严重,加之野外空旷、天气变化、人为扑救等原因使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更加复杂。

由于燃烧使现场可燃烧物化为灰烬,产生的高温使大部分痕迹物证灭失;

自然界的日照、降水、刮风等对现场原始状态的破坏;

扑救山火打隔离带或“用火攻火”;

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

3.时空追溯性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时空的追溯性,是从确定火源产生时间和地点的角度,以查明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为目的逆向思维。

在此暂不考虑森林火灾燃烧多长时间,现场范围有多大,只要依据森林火灾的燃烧时间轴线反向追溯至火源产生时间,依据现场可燃物蔓延扩展规律圈缩追溯到最初起火部位,高效准确地查明火源产生的时空,就可确定这一特定时空与火源有关联的人、事、物。

4.勘查前瞻性

森林火灾发生后,现场勘查人员第一时间很难到达中心现场,即使到达现场也不能进入未熄灭的火场进行勘查,火被扑灭或自然熄灭现场已遭到严重的破坏。

临时勘查外围现场也不可能掌握灾前现场及周边基本情况。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各地的发案规律,一般是可以预测森林火灾的发生时间和重点区域。

为此,发案前即勘查重点区域环非常境,采集基础资料和动态信息,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5.火源特定性

根据火源产生的规律,不同种类火源的出现时间、地点和引燃起火过程也各有差异。

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自然火源的产生要具备雷击、炭泥自燃等条件,人为火源的产生与有关人员某种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

虽然森林火灾的火源种类较多,但每起案件现场火源都与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火源有直接的关系,很少出现几种火源引发一起森林火灾的现象。

6.火因关联性

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和直接原因,每一起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都与产生火源的人、事、物具有关联性。

自然火源的起火原因,要符合自燃条件或客观现象,只有具备产生自燃火源的条件才能引发森林火灾。

人为火源的起火原因,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产生火源的行为,现场中就会遗留有痕迹物证,也会通过现场环境的变化,反映出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因此也可确定是放火、失火和意外起火。

起火原因的关联性,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点。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是指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等方法,对与森林火灾案件有关的时空、人、事、物等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火源种类、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等重要途径。

在高火险的特殊时期,一旦发生森林火警,森林公安机关就应按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预案》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在一时无法判断是否成灾或性质不定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颁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在第一时间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的目的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查明火源种类及起火原因,获取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为确定森林火灾案件的性质、划定侦察方向和范围、锁定嫌疑人等提供依据。

实践证明,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成功的案例,就能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为及时准确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供保障。

相反,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利,未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致使起火原因不清,案件性质无法确定,形成久拖不决的悬案。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量大环境复杂,勘查难度大时间紧迫。

为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勘查人员要明确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起火时间。

火源产生时间、阴燃时间、发现最初起火时间、火场燃烧时间及方向和速度;

2.查明起火地点。

具体行政地名、施业区、林班、小班、地理坐标、森防林火监测系统发现最早起火位置、几处起火点及先后顺序;

3.查明最初起火区域当时气象。

风向、风力、气温、湿度、雷电、降水、森林火险等级等;

4.勘验查明最初起火现场痕迹物证与火场内外人、事、物的内在联系;

5.勘验查明最初起火区域灾前状况:

地形地貌、植被林相、地理资源、自然村屯、人员活动、生产生活设施、火源种类等情况;

6.对现场进行临场讨论,分析、实验、复原、重建现场,明确火灾性质、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划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推断行为人个人特点及具备条件;

7.配合有关部门勘测查明灾后火场范围、火烧迹地内有林面积、林分比例、烧毁烧伤林木等,为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提供依据;

8.按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现场,对伤者进行伤情检查,对尸体进行死因等检验;

9.按规定完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实验报告等。

为出具《森林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等提供客观依据。

(三)现场勘查的内容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

现场保护、组织指挥、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勘查记录、紧急措施、现场实验、现场复原、临场讨论、现场处理等。

1.现场保护

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警后,依照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迅速就近派员赶赴初发火情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做好勘查前的现场状况记录和现场保护工作。

最初到达现场的森林公安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同时记录好到达时间、进出现场人员、火场原始状态和发生变化等。

先期执行现场保护的森林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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