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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本着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的原则,每月我院在全院范围进行了广泛细致地排查工作。

办公室深入到各科室,家属院逐人、逐户走访,听民声、察民情,访民愿、找问题。

然后,汇总梳理,登记造册,逐一解决。

三、突出重点,积极调处化解不稳定因素突出重点,设计院党委坚持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确保信访工作的“三个到位”“两个突出”、。

一是时限要到位:

群众反映的问题,简单的要在一到两天内答复,问题复杂的要在一周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二、是制度制定要完善到位。

通过加强制定建设,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监督执行到位。

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人抓,突发的矛盾有人处理。

“三突出”一是在处理解决群众来访时的工作突出一个“情”字,我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带着爱民的感情做好群众来访工作,热心接待,决不回避矛盾,推诿扯皮问题。

二是在化解调处各类矛盾中突出一个“稳”字,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时,要求要有耐心,和关心,认真听取群众来认真听取群众来反映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扩宽与群众沟通的渠。

如果方法稍有不慎,会使矛盾激化。

因此我们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稳稳当当解决实际困难。

四、提前排查,积极预防,提高处置突发矛盾的工作能力。

院办公室坚持落实定期排查制定,月进行一次在全院范围的排查,并做好排查登记工作,把发现的存在问题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了各类矛盾问题的激化。

同时做好日常信息收集工作,坚持政策法规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召开“两会”前期,我院办公室专门对我院存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把问题处理解决在萌芽状态,没有发现有问题进行信访发生的迹象,目前我院全体职工家属精神状态稳定,工作干劲高涨,一心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为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为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通过收集整理大量专业知识,职业资料、考试资料,考试复习指导,试题资料等给大家分享;

同时提供学习互动交流;

更好的帮助大家学习。

篇二:

信访工作培训材料一、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一)、信访的含义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

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

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

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信访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特点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叫信访事项。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1人叫个访、2-5人群访、5人以上叫集体访)。

信访的类型一般分为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优抚救济、干部作风、特殊群体、其他等。

处理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信访调处就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也指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目的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事项。

(二)、如何依法上访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要广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

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信访: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机关提出或本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其他机关不再受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如果怕打击报复匿名上方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要载明。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不超过5人逐级反映问题的且反映问题后便立即离开场所的叫正常上访,非接待场所及缠访闹访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遵守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1、信访事项的受理

(1)登记。

对所有信访方式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

时间、信访人基本情况、地址、事由、具体诉求等。

(2)受理情况:

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受理。

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受理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告知。

村居应口头告知信访人,并在多长时间给于处理。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复查、复核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

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2、信访事项的办理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遵守保密制度。

(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按要求回避。

(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6)接受信访人的查寻。

(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1)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2)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3)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1)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调查遵循主动调查、全面调查、信访人参与调查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要求信访当事人说明情况、向第三人调查、举行听证等调查方式;

信访调查按照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实施;

信访调查的时限必须以不影响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为基本要求。

(2)提出办理意见。

信访调查结束后,要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作出办理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是: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办理意见要求经调查后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3)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

一般期限为60日,即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即最长期限为90日。

(4)送达与执行。

送达:

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

执行:

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办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信访复查的有关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复查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复核的有关规定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复核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违法信访行为的追究违法追究的主要依据就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文的关于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规定(皖公办519号文件)。

1、管辖部门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违法行为皖公办5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五至十七条行为:

(下面为摘录)第五条:

(一)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三)为了制造影响,到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华办事机构“告状”的;

(四)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车辆,扰乱交通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七)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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