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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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
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
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货币资产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坏账损失)等。
(2)非货币资产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资产等损失。
(3)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等。
(4)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而发生的损失等。
2、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条件
①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收取的假币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②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③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C、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E、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F、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G、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存货损失
A、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对企业毁损、报废和变质的存货,以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和变质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工程物资损失
比照存货损失的条件确认。
③固定资产损失
A、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
对企业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以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减除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在建工程损失
企业在建工程因停建、报废而发生的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符合税法对在建工程涉及资产计价的规定)扣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A、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以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⑦抵押资产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资产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抵押资产损失。
(3)投资资产损失
①允许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A、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B、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C、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D、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E、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F、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
②不得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损失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A、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B、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C、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D、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E、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F、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
③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C、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D、转让股权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E、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企业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确认为委托贷款损失或委托理财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为担保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注:
因具备上述情形的担保损失的确认条件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因此企业申报扣除担保损失报送的证据列在“货币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项下。
⑥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非货币资产发生的损失应采取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方式,转让债权或股权发生的损失应采取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