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百货设置店柜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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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无偿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市场推广费用,支付方式为:

  。

  第二条:

经营范围与方针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表所列项目为限:

业种 

商品种类 

品牌 

产地 

占比 

其他说明

  2.乙方商品应送甲方审查和核价后,才能陈列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商品。

乙方若需要新增加营业项目或商品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陈列出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应支付5000元-5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作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3.乙方销售商品品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应力求充实、齐备,售价应合理公道。

若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不佳,或标价高于本县其它商场、联销店的相同商品或私自抬高售价,经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并支付给甲方该商品标价之10倍的违约金,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损失。

  4.若乙方商品之来源、品质、内容、数量,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当营业状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的损失。

  5.乙方所陈列销售商品,应符合一切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若因此而遭受损失,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不得无故拖延,并承担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7.乙方在本地其他百货公司及联销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同等待遇,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该柜上月营业额2倍作为违约金。

  8.乙方应接受国家合法流通的信用卡及甲方发行之提货券、贵宾卡等优待卡(券),贵宾卡等优待卡(券)折扣正价品在百分之十以内(包含百分之十),已折扣商品、特价商品在百分之五以内之优待由乙方负担,信用卡、礼购卡(购物卡)各1%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先垫付后从乙方之货款中扣回。

  9.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商品打折部份(除5折以下)必须接受甲方VIP卡九点五折的优惠方式,否则甲方有权予以该部份销售额20%的罚款。

  10.乙方出售之商品,应使用印有甲方标志之标价牌、手提袋及包装纸,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包装材料。

  11.标价牌及包装材料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自己发行之提货券、优待卡需事先向甲方申请,待甲方核准后才能于甲方卖场内使用。

  13.乙方发行之 

卡,可享受 

优待,折扣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续约,并由乙方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如不同意续约,本合同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如欲提前终止合约(中途撤柜),应于撤柜前四十五日提出撤柜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柜。

  4.乙方在合约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止履行合同或擅自转让权利义务予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返还柜位予甲方并与甲方结算完毕之日止,按日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之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营业时间

  1.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有异议。

  2.除甲方另有规定和通知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擅自停止营业,否则以违约论,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10000元之违约金。

  第五条:

结帐付款

  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经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并开立甲方的销售传票(或发票)。

乙方不得漏缴、少缴销售货款,否则一经查出除补缴漏、少缴之营业款外,乙方须支付漏缴、少缴金额的10倍和5000元作为违约金予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进货发票,必须是乙方单位经正式注册登记后,印有税务专用章,并盖有乙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乙方提交

合乎规定之增值税发票之前,停止支付货款。

乙方若提供不合法之增值税发票,无论合约终止与否,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索,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于甲方商场的销售行为,一律使用甲方制式的销售表单"

销售日报表"

及四联"

购物单"

据实填写,至甲方收银台缴款并经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每日每笔之销售凭证。

"

销货日报表"

一式三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营业联由甲方保存;

一式四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收银联由甲方保存;

作为今后双方核对结算之原始凭证。

  4.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在次月6日-8日结算对帐一次(节假日顺延),甲方会计根据乙方每日提报的"

,(一式三联)及四联"

的合计进行统计该品牌每日业绩,"

由各店柜营业员按当日成交顺序进行规范填写,每笔金额都需由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

正柜品牌只有在大型活动中才需使用,每份四联"

成交金额都需有乙方营业员及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

月底根据每日业绩汇总出该品牌的月销售额,乙方根据"

厂商联与甲方进行核对,在扣除甲方应扣款项及其他费用后,双方在"

厂商货款结算单"

上确认(如发现对帐单数据有误差,应凭甲方完整的原始对帐单据为准,并重新对帐)。

10日前,乙方开立17%的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结帐,并于次月月底(遇节假日顺延),携带领款委托书至甲方财务部领取货款(支票或电汇),若发票未按时送达,则付款日期自发票送达之日起,顺延一个月。

若双方发现结算有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双方进行重新对帐、结算。

  5.乙方同意应承担之(POP制作、设备修缮、道具租借、电话、传真等)各项费用、补助款、违约金等,均由甲方从每月货款中扣除。

  6.乙方专柜电费由甲方从乙方每月货款中扣除。

  7.乙方在甲方商场每月所发生之费用,需于结付货款前交纳现金至甲方财务部,否则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

  8.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利益,分别向税务机关纳税。

  第六条:

提成与目标营业额

  1乙方同意在其专柜的每月实际营业额(税前)中提成黄铂金10%、K金13%、镶嵌玉器19%,作为甲方营运管理之开销(大批外卖或特殊折扣另议),并自定年目标营业额:

参佰万元,增长率 

--%。

具体业绩分配如下:

  2、自营业之日起,若实际营业额低于目标营业额,甲方保留撤换或调整柜位权利。

如有更换位置而影响业绩时,双方另行修正目标营业额,未修正时按本款之约定处理。

  3、如为保底营业额,自营业之日期起,每---- 

月结算一次,若实际营业额低于保底营业额,乙方同意按包底营业额提成于甲方,否则甲方保留撤换或调整柜位权利。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设自装,但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电器图、施工图、施工进度)需经甲方审核同意,确保符合甲方施工规范、施工时间等要求,若延误议定开柜日期,每延误一日处于人民币2000元之违约金。

  5、乙方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5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一周内无息退还。

若乙方因装修给甲方造成损失,如保证金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则在扣除甲方损失后一周内无息返还保证金剩余部分,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则在全数扣除保证金后对未受偿之部分,甲方将向乙方另行索赔,并有权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6.乙方保证于 

月日前完成联营专柜的设计装修工作,首批商品于 

日前送达甲方商场并开始营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无权要求退还上述保证金。

  第七条:

促销活动

  1、甲方为促进销售所举办各项企划活动,属于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通力合作,若乙方同意参加上述活动后,则应分摊费用,以求共同发展。

  2、乙方自行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委托甲方代办事项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3、在甲方或乙方举办折扣活动期间,乙方不得抬高售价再打折,否则一经查出,乙方应按该批商品售价的10倍,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4、甲方举办之各项企划活动或发行各类优待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如对顾客拟赠送纪念品或优待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5、乙方专柜之促销海报及广告用品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备之促销海报及广告物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才能张贴。

  6、乙方不得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之促销行为,妨害他人营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有权制止,乙方如未即时停止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甲方每年举办之周年庆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应以最大的力度配合,提供商品参与促销,同时乙方应予以甲方年度目标营业额的千分之五之赞助金(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元)。

  8、甲方为推广品牌,宏扬企业文化所编订之《流行专刊》,乙方应通力合作,同时以届时双方洽谈的条件提供刊费赞助配合,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元。

(双方届时协商)

  第八条:

商品管理

  1.乙方存放于甲方专柜的商品应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法规、物价政策及甲方颁订的商品管理规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力求合理公道。

  2.乙方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

携入/携出单"

,由防损人员查验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依甲方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3.乙方设柜期间,每一季当季商品不得低于 

1000 

件,新开店进柜时不得少于1200 

件货品准备。

如低于上述货量标准,甲方有权提高当月之扣点3%。

  4.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质检报告,经甲方认可才可上柜

销售。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包装产品,必须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保质期),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进口关税证明。

  5.乙方之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假冒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设柜资格。

  6.乙方经营的商品若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营业人员销售不当而造成顾客退货之情况,甲方有权将该笔金额纳入当月销售额进行抽成。

  7.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法规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

  8.为保障专柜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商品重复,以先进货之一方认定为准,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

  9.乙方在本商场的一切商品活动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12315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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