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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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

其他控制到中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生活居住区范围:

A1A2A3B1B22B31B32B34;

工业生产区范围:

A1A2A3B31B32B33B34B2B1;

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

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别A类B类地性质殊保护用地A1严格控制用地A2指定用途用地A3居住用地B1商业用地B2工业、仓储用地B3物保护用地A11共绿地21产防护绿地A22路广场用地A23外交通用地A24政共用设施A25政中心用地A31教体用地A32生福利用地A33殊用地A34类居住用地B11类居住用地B12四类居住用地B13中心商业用地B21区商业中心B22类工业B31类工业B32类工业B33储用地B34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政公用设施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W1危险品12123C1C2C3C6M1M2M3W2用地低层独立式住宅(含别墅)其他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单身宿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居住小区体育设施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4小型农贸市场5小商品市场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4一般旅馆5旅游宾馆6商住综合楼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9科研设计机构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普通储运仓库4危险品仓库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6社会停车场、库7加油站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9客、货运公司站场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九条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一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十二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十四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

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

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五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明晰。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居住用地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居住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执行。

居住类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用地容积率高度层10公顷及以下10公顷以上多层(4-6)1.31.2中高层(7-9)1.51.4高层(10层及以上)2.52.3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执行。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用地规模2公顷及以下2公顷以上容积率指导指标4.53.5第十九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

工业用地等其它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或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二十六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五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方向角01515-3030-4545-6060-90间距系数1.551.401.241.401.47注:

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八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二)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建筑高度21-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项目外部1.55倍间距50米(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正面间距:

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

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建筑高度24-54米(含24米)54-100米(含54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30米40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其侧面间距按正面间距标准计算。

第三十四条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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