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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题】

 

>某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

2005年9月份

开始生产经营,从2005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

为10万元、6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

2010年度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总额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010年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营业外收入

5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10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10

万元,股票转让收益1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10万

元;

(2)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

(3)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6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5)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

(说明:

该企业2005-2007年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acd)。

a、该企业从2005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该公司2005、2006年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该企业2005

年度经营未满一年,减免征税优惠可以从

2006年

开始算起

d、从2010年度开始该企业不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

、该企业2010

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a)。

a、国债利息收入

10万元

b、国债转让收益

10万元

c、股票转让收益

10万元

d、接受捐赠收入

10万元

3、下列费用中,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ac)。

a、管理费用450万元

b、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60万元

c、支付诉讼费2.3万元

 

d、营业外支出300万元

4、该企业2010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b)。

a.40万元b.15万元c.42.5万元d.17.5万元

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8-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合计为(b)。

a.38.75万元b.63.75万元c.76.25万元d.51.25万元

具体分析

1、05-09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05年和06年免所得税,

07、08和09年减半征收,即07年80*33%*50%=13.2万元;08年

90*25%*50%=11.25万元;09年100*25%*50%=12.5万元;2010

年(超过五年期限)开始不享受该税收优惠;05年9月开始生产经

营,应当算作一个纳税年度。

2、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但是国债的转让收益应当纳税,股票转让收益也应当纳税,捐赠收入是一项所得,应当纳税。

3、管理费用4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60万

元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不

可计入当期损益;支付诉讼费2.3万元亦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

300万元包括违法罚款支出10万元,该10万元属于行政罚款,不

得税前扣除。

4、2010年利润总额是100万元,减国债利息收入免税10万元,

加支付工程款60万元,加违法罚款10万元,即100-

10+60+10=160万元(捐赠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即

100*12%=12万元大于10万,不用调整)

应纳税额万元

已预缴25万元

应补缴40-25=15万元

5、08年应纳90*25%*50%=11.25万元

09年应纳100*25%*50%=12.5万元

10年应纳40万元

合计=11.25+12.5+40=63.75

万元

【篇二:

增值税、营业税案例分析题】

 

>增值税、营业税

案例分析题

姓名:

班级:

 

学号:

学院:

【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

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

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

的价格销售。

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

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

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

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

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

方式,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

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

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

假定

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

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

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5万元(1.6+3.4)。

方案2与方案1相比: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

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

 

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

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

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

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

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

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

 

【例】华电软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2000万元,收取提供安装服务、修理培训费用300万元。

 

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

一是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并结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装服务费用。

二是软件产品及其安装服务费用一起收回。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此重新明确规定如下: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对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例】某商业企业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收入将达

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150万元。

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销售金

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

费、管理费等)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

那么,前后两

种方法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率均为17%):

方法二:

形式上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收取的固定费

用100万元,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余50万元是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平销

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和增值

税合计12.27万元(5+7.27),比方法一减少税款9.53万元

(21.80-12.27)。

如果将固定费用比例扩大,变动费用比例缩小,其减税效果更加明

显。

当然,商业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比例的合理性,切不可违反事实,编造虚假的情况,人为调剂收入费用。

四、涉农企业增值税筹划思路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

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

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

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划思路

1、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前农业后加工业,相互形成购销关

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精加工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或者实行前道工序农业后道工序加工业,前后相互形成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以期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1】睿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

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

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

原料棉花在纺纱织布分厂被加工成坯布用于销售。

2009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60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万元。

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

(1)筹划前,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5+45=103.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03.5=253.5(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253.5/2100=12.07%。

(2)筹划思路。

采取原来的经营方式,由于本公司农场提供的棉花原料无法抵扣进

项税额,导致增值税负担率较高。

因此,税收筹划的出发点要从改变企业经营方式入手,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的形式,即组建分公司,将农场和纺纱织布厂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成为两个独立法入。

分设后,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市场价直接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纺纱织布厂再将棉花加工成坯布销售。

 

(3)筹划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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