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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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机构纠正违规行为;

、纠错检查:

要求有关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做出检讨;

、责令整改:

要求有关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杜绝违规的措施,清除违规影响和后果,提交整改报告;

、通报批评:

依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机构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不动产登记代理与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违规机构予以通报并批评;

、取消资信或资信降级:

视有关机构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机构的现有资信等级,如涉及级资信机构按照资信评级全国联动的原则,报请中估协给予资信降级或取消资信。

情节严重者,暂时中止其参与下一年度资信评级的评选资格;

、暂停登记(注册):

暂时停止有关机构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机构登记(注册)资格,暂停登记(注册)期间,机构不得使用相关从业证书对外开展业务;

、注销注册:

取消有关机构在省协会登记(注册)资格,收回省协会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并对外公告;

、暂停会籍:

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机构的省协会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恢复;

、注销会籍:

吊销违规机构省协会机构会员的资格,收回省协会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五条执业专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省协会可给予下列处罚:

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专家库及名人榜除名、暂停登记、注销登记、暂停会籍、长期禁业、注销会籍、建议除名等。

具体处罚中,除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专家除名为行业内部处罚外,其余为公开处罚。

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纠正违规行为;

要求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对其违规行为做出检讨;

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资深停选、资深除名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不动产登记代理与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有关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批评;

、专家库及名人榜除名:

根据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省协会专家及名人资格和权益。

对尚未获得省协会专家及名人称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其参加省协会专家及名人评选的资格;

、暂停登记:

暂时停止有关执业专业人员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内执业登记资格,暂停登记期间,有关执业专业人员不得签署相关报告;

、注销登记:

取消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的执业登记资格,并对外公告;

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的省协会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复;

、长期禁业:

长期禁止(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关执业专业人员再次申请执业登记,违规行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永久禁止执业登记;

向中估协建议,吊销有关执业专业人员个人会员的资格;

、建议除名:

向发证单位建议,取消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格,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在对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实施违规记分管理。

执业会员机构、执业专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分。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月日起到月日止,即一个完整的机构注册年度。

记分周期满分为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分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记分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七条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违规在同时受到多项处罚时,应合并处罚,记分合并计算。

合并处罚中如包含暂停注册、暂停登记等,处罚时限可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合并或增加。

第八条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违规受到行业自律处罚及记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同时,可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执业会员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九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分:

、有轻微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夸大事实,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

、不支持机构内执业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影响执业质量的。

第十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分。

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使用其它机构执业专业人员参与本机构业务,未经该执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同意的;

、因机构主观原因,土地估价报告或登记代理成果备案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件的;

、因机构管理原因出现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第十一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责令整改,记分。

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

、因机构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土地估价重大项目不执行评估指引条款,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非主观故意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估协或省协会报告抽查不合格的;

、未按规定提留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的。

第十二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或取消资信,记分。

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不履行与委托方约定的承诺,受到委托人投诉,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违反政策规定,披露执业内容或商业秘密的;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业务的;

、与项目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披露而接受业务委托的;

、因机构管理原因出现违规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规使用非专职执业专业人员的。

第十三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注销资信,并取消下一年度资信评级,记分。

、未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采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以不正当手段伤害同行信誉和损害同行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的;

、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出不合格且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土地估价报告或登记代理成果的;

、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的;

、因机构内部纠纷,给委托方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在年检、资信评级、日常变更登记(注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机构知情并纵容执业专业人员冒名替签成果报告的。

第十四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注册,情节严重的处注销注册处罚,记分。

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等处罚:

、土地估价报告或登记代理成果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刻意隐瞒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业绩的;

、机构虚假脱钩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以行贿方式承揽业务的;

、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受到行业自律暂停注册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分的。

第十五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暂停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注册)处罚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查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注销会籍处罚,并在相关行业内通报。

、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机构从业证书、资格证书、会员证书等,或故意纵容本机构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执业登记号的;

、故意纵容本机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执业登记(注册),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执业过程中指使或纵容公司员工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和数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给予注销登记(注册)并注销会籍的处罚,并在相关行业内通报。

、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影响或由于估价或登记代理执业而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十七条由多家执业会员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执业会员机构暂停注册处罚结束日期超过登记(注册)证书有效期,且其他条件符合登记(注册)要求时,延期至处罚结束日期再行受理执业登记(注册)。

第四章执业专业人员违规处罚记分

第十九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分:

、不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屡次借口推脱的;

、执业过程中态度恶劣,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口角争斗遭投诉或举报的;

、不维护行业形象,言行不当,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分。

、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在其他执业会员机构参与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的;

、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时,个人签章不严谨的。

第二十一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分。

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等处罚: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违反执业操守,签署不严谨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登记代理成果的;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或登记代理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分。

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未按规程要求到待估宗地现场踏勘的;

、执业过程中,未尽到职业责任核对评估资料的;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在非本人任职的执业会员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登记代理成果上签字的。

第二十三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暂停登记,记分。

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或登记号码的;

、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或登记代理成果的;

、私自以执业专业人员名义承揽业务的;

、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收集采用有失客观资料的;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成果报告内容;

、同一委托目的签署多份不同估价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协会及其他上级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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