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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一、恶性肿瘤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一)认定标准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

3.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3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3.对于CKD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4.对于CKD3-5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符合认定标准第1、2条可认定,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必须同时符合第3或第4条。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

1期,GFR>90ml/min/1.73m2

2期,GFR60-89ml/min/1.73m2

3期,GFR30-59ml/min/1.73m2

4期,GFR15-29ml/min/1.73m2

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经透析者)

(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三级以上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排斥治疗;

2.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7)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8)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

(二)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帕金森氏综合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的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二)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高血压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二)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必须具备

(1)或

(2)条,加(3)、(4)中任意一条。

(1)有糖尿病症状(口渴、口腔发粘、多饮多食多尿等),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

(2)若无糖尿病症状,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两次以上。

或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加上OGTT(葡萄糖耐量试验)阳性;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半年来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

(4)有并发症。

(二)诊疗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胰岛素注射针头;

3.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

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②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③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④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⑤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九、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3.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结核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痰TB-DNA(+);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二)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辅助检查支持;

3.临床表现符合。

(二)诊疗范围

1.震波碎石治疗;

2.相关治疗药物;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二、肝硬化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试验呈阳性、肝纤维化指标升高、肝活组织检查有假小叶形成;

(2)有门脉高压体征;

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二)诊疗范围

1.保肝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认定标准

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实验室检查:

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结果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改变;

3.相关的免疫学检查及狼疮细胞检查结果呈阳性。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

2.并发症的治疗;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4.对症治疗;

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四、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一)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的病史、服用相关疾病药物治疗史、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CT检查、血液检查等符合各类心脏病的诊断。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

1.心肌梗死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凭出院小结及以下几项中的任2项认定:

①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临床表现:

疼痛,尤其胸骨后疼痛。

可以发生心律失常、低血压和休克、急性心力衰竭。

②心电图的特征性改变和动态变化(任1项):

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

ST段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宽而深的Q波(病理性Q波),T波倒置。

非ST段抬性高心肌梗死:

无病理性Q波,有普遍性ST段压低≥0.1mV,或有对称性T波倒置。

部分患者无病理性Q波,也无ST段变化,仅有T波倒置改变。

实验室检查:

血心肌坏死标记物增高并呈动态变化(肌钙蛋白I或T,肌酸激酶同功酶CK-MB)。

2.心绞痛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凭出院小结及以下①加②或①加③认定:

①典型心绞痛症状,例如典型的发作性胸痛。

②无创检查(任2项):

a.心电图(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表现缺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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