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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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Word格式.docx

第三章

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11

第四章

设计要求

12

第五章

投资控制

17

第六章

设计周期

18

第七章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19

第八章

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

20

第九章

税费

25

第十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第十一章

违约和索赔

26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

30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文字约定

31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

32

第三部分

勘察协议条款

33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39

附件二

《承包方承诺投入的设计及服务人员一览表》

4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

6、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

二、合同设计项目概况:

投资总额人民币211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楼一栋,训练塔一座,室外配套工程(体能训练场、升旗台、跑道、绿化、围墙等)及消防装备系统等。

三、设计内容

合同范围及内容:

行政办公楼主体(综合楼)及附属设施(训练塔、体能训练场、升旗台等);

停车场、市政道路以及出入口;

安装工程和消防装备系统;

户外景观照明、绿化及市政配套;

外水、外电和排水、排污接驳及节能绿建。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含满足国土规划部门报建验收所要求提交的实测地形图、放线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建设用地套图、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及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等)、■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竣工图审核及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

四、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

1.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本合同附件一《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

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

1.工程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万元,工程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

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工程建安造价¥万元,折算工程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合同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万元;

最终设计费基数按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准(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

2.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万元,工程物探费¥万元,地形测绘费¥万元。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但费率浮动不变。

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3)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

协议书;

4)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

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处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设计开工时间:

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设计服务期满自动终止。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一份;

副本十六份,其中发包方执十二份,承包方执四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5-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615室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510623

承包方:

(公章)

合同签定时间:

合同签定地点:

中国广州市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项目:

指广州南站核心区特勤消防站项目勘察设计。

1.2发包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本合同中发包方指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1.3承包方:

指。

1.4承包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全部施工图设计和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

1.5专项分包方:

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1.6设计联合体:

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

承包方不得以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1.7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设计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并取得相应设计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依据其与发包方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行使职权,起到各阶段设计监理的作用,肩负各设计阶段对承包方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

检查各阶段设计所需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

对各阶段的设计原则、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设计咨询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咨询意见修改。

1.9设计咨询工程师:

基于本工程的复杂性,发包方将聘请专业设计咨询单位对本项目的设计过程实施设计咨询。

该单位派驻本项目的代表称为设计咨询工程师。

1.10发包方驻场代表:

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11设计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2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设计: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

1.16设计成果文件:

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

1.17设计周期: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8设计服务:

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开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编写设计总结等活动(包括承包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

1.19设计服务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

1.20设计变更:

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

1.21完整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

1.22有效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23时限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

1.24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1.25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2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天或月: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月指日历月。

1.30中国或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1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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