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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KDSZ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4,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2%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

先付1/4,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

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6,KDSZ的职责:

KDSZ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

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KDSZ之意见;

代理商担保,未经KDSZ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KDSZ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KDSZABC贸易有限公司签字:

_签字:

__年_月_日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2)独家代理协议书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

美国,纽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本,东京,公司,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日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年为期。

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美元,按收佣;

订单额超过美元,按收佣。

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任何一方提前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贸易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公司代表签字:

注: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在一定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予代理商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售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贸易方式,称独家代理。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品。

代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买主洽谈交易,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

在协议执行期间内代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努力开辟市场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独家代理业务。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3)商业代理合同年月日,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的独家代理。

甲方供给乙方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套箱。

若乙方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

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乙方_公司公司注:

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

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独家代理商()、总代理商()、销售代理商()和合资代理商()等。

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独家专营权利的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4)外商独家经销协议样本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

(卖方名称),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一、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

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卖方”兹给予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一、交易:

“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

“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商。

四、再进口:

“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一、价格:

给予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

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商,并向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商的责任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一、特许:

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

如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一、标准:

“卖方”向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

“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

如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

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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