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跨越公路安评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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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处公路
中心桩号
下导线对公路
路面距离
跨越交叉角度
(度)
42#塔(39m)
~43#塔(30m)
2F-SZ2-39
/2F2-SJ1-30
336
K14+735
22
(气温为40℃时)
82
项目地理位置图
本报告评价范围内,长和公路按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属于县道公路,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8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9.5m。
路幅布置为:
土路肩0.75m+硬路肩1.75m+行车道2×
3.5m+中间带0.5m+硬路肩1.75m+土路肩0.75m。
长和公路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2、跨越处基本情况
湖州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其中42#塔位于长和公路左侧,距路基边坡坡脚256.0m;
43#塔位于长和公路右侧,距路基边坡坡脚40.0m。
42#~43#塔跨越长和公路K14+740m(左侧),K14+730m(右侧)现场实景
3、评价依据和内容
为顺利完成湖州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确保本项目安全、可靠进行,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对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我公司技术人员通过现场踏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在业主、设计及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得到很好的解决,顺利完成该项目的安评报告编制。
3.1评价内容
本报告为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对现场调查以及业主提供的资料分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检查,比较输电线路建设前后长和公路公路的运行状况,从而评价该线路的建设对长和公路公路交通通行、环境等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以减少工程建设期间及运营期间对公路的交通影响。
3.2评价依据
本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下:
1.我公司现场调查、测量的数据、资料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2.湖州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
3.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州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线路工程42#~43#跨长和公路专项施工方案》(2014年01月);
4.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州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线路工程42#~43#跨长和公路应急预案》(2014年01月);
5.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
6.湖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电力行业乙级资质证书。
本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2009年8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实施,2011年4月修正);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实施);
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4月实施);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
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2.《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1999);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1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15.《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
16.《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
4、资质符合性检查
4.1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设计单位为*******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为*******,有效期至****年11月27日。
资质等级为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经检查,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4.2施工单位资质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施工单位为********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由浙江省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为*********。
资质等级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本项目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经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5、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5.1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修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实施)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m;
(二)省道不少于15m;
(三)县道不少于10m;
(四)乡道不少于5m。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4月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涉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5.2符合性检查和分析
根据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
1.综上所述,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