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22座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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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22座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

  

 

  

中国122座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

 

  

 

 

 

 

 

 

 

   

 

 

 

 

 

一背景

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122座已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分布在22个省、直辖市[1]。

2012年4月颁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

“截止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

”专家预测“十二五”期间,中国垃圾焚烧厂总数将超过300座。

一方面是政府、企业大力兴建垃圾焚烧厂,另一方面则是公众对于垃圾焚烧厂不断的质疑与反抗。

追究其原因,公众认为我国垃圾未分类就焚烧,且厨余垃圾所占比重大,对因污染物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人体健康问题充满担忧;同时政府对垃圾焚烧厂监管数据极少公开,焚烧厂监管不力,民众很难获知垃圾焚烧厂运营及监管情况。

因此,为了更客观、全面地了解我国垃圾焚烧厂的运行以及政府监管情况,回应公众长存的疑虑,2012年,芜湖生态中心向76个市、区级环保局,申请全国122座已运行垃圾焚烧厂二

英、烟尘等监管信息,以期从中获悉垃圾焚烧厂的运行及监管情况。

二申请时间与内容

(1)2012年3~6月,向全国31个省、市环保厅/局、国家环保部申请“2010年、2011年各省/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二

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

(2)2012年9月,向23个省、直辖市环保厅/局申请122座已运行垃圾焚烧厂“在2010、2011年度运行过程中环保局对其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滤液的监测数据和处理报告”。

(3)2012年12月,向76个市、区级环保局重复申请“在2010、2011年度运行过程中环保局对其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滤液的监测数据和处理报告”。

三分析:

信息公开回复与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

(一)122座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回复结果

1.环保部门信息回复不积极,仅有1/4公开垃圾焚烧厂污染监测数据

(1)76家环保局,仅18家提供监测数据。

向76个市、区级环保局申请“在2010、2011年度运行过程中环保局对其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滤液的监测数据和处理报告”,共45家环保局给予回复,其中18家环保局提供监测数据,27家环保局回复但未提供检测数据,其余31家未给予任何回复。

(2)122座已运行垃圾焚烧厂,仅获得42座监测数据。

环保局提供42座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监测数据(见表1);在46座给予回复但未能提供监测数据的垃圾焚烧厂中,除9座因试运行阶段暂不提供外,其余以“不属于公开范围”“需提供研究证明”“无监测数据”“向区级环保局申请”等为理由,不予以提供;另外34座未提供任何回复,多次咨询后无反馈或无人负责信息申请工作。

2.已获得的42座垃圾焚烧厂监测数据信息不完全

环保局提供的垃圾焚烧厂监测数据多集中于烟尘、SO2、NOx、CO、HCL、Hg、NH3等污染物,信息不完全,且二

英、飞灰、炉渣等监测数据极少提供。

表1数据显示,仅获得10座二

英、2座飞灰、3座炉渣的监测数据,且二

英并非每年都进行监测。

这显然未达到《关于加强二

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十三)“所在地环保部门……对二

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的要求。

英具高致癌性,普遍受到关注,但由于监测经费昂贵,监测难度大,一直是监管中的难点,这次二

英信息回复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各地方环保部门对于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力度极度缺乏。

表142座垃圾焚烧厂提供监测数据的情况

续表

续表

(二)中国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迟迟不更新,且欧盟标准严于中国

200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了10项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限值,此10项标准与国际普遍适用的EU2000/76/EC相差较大(见表2)。

比较发现,中国标准的上限值远远高于国际普遍适用的欧盟标准,备受关注的二

英是欧盟标准的10倍。

同时,201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2]对各项污染物上限值虽有调整,但有些仍高于欧盟标准。

而2011年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截止到2013年4月仍未实施。

相较于国家推行垃圾焚烧电价补贴等政策,关于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相关法规推进实为缓慢,难免公众会有不断的质疑和担忧。

表2中国与欧盟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控制标准比较

(三)垃圾焚烧厂运行监测数据分析

1.二

英监测数据有一半超欧盟标准

122座垃圾焚烧厂中仅获得10座二

英监测数据,其中5座二

英的毒性检测超出欧盟标准0.1ngTEQ/m3(见表3)。

虽然10座垃圾焚烧厂均符合我国标准(1.0ngTEQ/m3),但舆论普遍认为二

英控制应低于欧盟标准,而非中国标准。

我国垃圾焚烧厂二

英的排放和监测公开情况不容乐观。

表310座垃圾焚烧厂二□英监测数值

2.烟尘监测数据6座超国家标准,36座超欧盟标准

分析40座垃圾焚烧厂提供的烟尘数据,6座超出GB18485-2001标准,36座超出欧盟标准(见表4)。

其中东莞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0年烟尘浓度高达185.2mg/Nm3,是国家标准的2倍多。

表440座垃圾焚烧厂烟尘监测数值

续表

续表

3.8座垃圾焚烧厂提供Hg监测数据,2座超欧盟标准

122座垃圾焚烧厂中仅获得8座烟气中Hg浓度的监测数据,除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宁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超出欧盟标准外,其余均远小于欧盟标准规定的浓度(见表5)。

表58座垃圾焚烧厂Hg监测数据

4.NOx、SO2、HCL、CO监测情况

122座已运行垃圾焚烧厂中:

①40座提供NOx监测数据,其中1座超出国家标准,31座超欧盟标准;②40座提供SO2监测数值的垃圾焚烧厂中有3座超国家标准,30座超欧盟标准,而我国现有标准是欧盟的5倍之多;③13座提供HCL的监测数值,7座HCL数值超出欧盟标准;④8座垃圾焚烧厂提供CO监测数据,2座超欧盟标准。

从以上数据可知,环保部门、企业信息公开的力度明显不足,污染物排放有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且大部分都超出了欧盟标准。

(四)环保部门落实信息申请公开工作的诸多问题

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公开的过程中,出现环保部门拒绝公开、推脱、无人负责、质疑公民申请资格、不熟悉信息公开业务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的回复效率和质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各级环保部门互相推诿信息公开责任,理由多元,且互相矛盾。

(2)个人申请资格缺失。

信息申请过程中,部分环保部门以个人无资格申请为由拒绝答复。

山西太原市认为“外省人员无权申请信息”。

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3]。

(3)市、区级环保局“七无”现象。

信息申请过程中,多个市、区级环保局出现“七无”现象:

无网上申请入口、无电话、无地址、无邮箱、无负责人、无信息公开处、无回复,导致公民在信息申请及后期沟通中阻碍重重。

四建议

综合对垃圾焚烧厂各项信息申请的情况和数据分析,本报告对于垃圾焚烧厂污染监管和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建议:

(1)主动公布垃圾焚烧厂监测数据,加强信息公开力度;

(2)加强垃圾焚烧厂监管与惩罚力度;

(3)加快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出台和执行;

(4)鼓励公众参与垃圾焚烧厂的监督;

(5)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公开的内部建设,确保有效执行。

通过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的全面公开,推进垃圾焚烧厂的清洁运行,提高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控制标准,突破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和无监管行为。

最为重要的是,将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情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是不断提高垃圾焚烧厂清洁运行的动力,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众的质疑和反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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