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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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获取、处理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文专业:

海洋水文、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

环境工程、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港航及治河工程专业:

港口航道、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

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

土壤学、水利工程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

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六)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

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结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业或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市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作为技术骨干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加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主持参与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独立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2项以上。

(4)参与编写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2项以上,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或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

(7)主持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的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借鉴国内外先进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能独立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参加过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区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主持区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主持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的全过程。

(8)作为核心成员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或作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参加过区级综合研究课题2项以上。

3、主持过市级单项研究课题,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立项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l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施工建设中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被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3、在施工建设中,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建设完成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建设城市、厂矿供水工程,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问题。

4、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且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5、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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