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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法文档格式.docx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都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二)、企业分立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特别约定的,应适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

  (三)、企业改制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概括地转移到新公司或企业。

该问题应由企业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合同债务转移有效性。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一)合同债务转移的要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合同债务转移必须有书面协议,以此来认定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协议分两种,一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议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

此类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

主流观点认为,此类债务承担的协议并不需要

  债务人同意,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

但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债务转移,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议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务转移后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虽然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但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并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该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

  三、债务加入的生效及法律后果。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这种债务转移方式是实践中发生较多的债务转移,是最具备操作性的债务转移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

因为没有免除债务人的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双重保障。

(一)债权加入生效的构成要件。

1、原债务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只有有效成立的债务第三人才能加入;

2、原债务是可以转让的债务,这是第三人加入的前提;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实践中第三人之所以债务加入是因为与债务人有某种密切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帮助子公司还债及亲属关系中儿子帮助父亲还债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同意。

债务加入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所以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必须接受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才能生效。

法院判例认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5、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依据连带债务的规定,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6、第三人负担债务的范围以原债务的范围为限;

7、债务人不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免除其责任;

8、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务加入与其他债务履行行为的区别。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是否免除是区分债务加入行为与其他债务履行行为的标准,法院判例认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

  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因为法律要求放弃权利必须是明示行为,如果不是明示行为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1、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的独立行为,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的目的是消灭原债务,债权人可同时向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保证是一种从行为,按照《担保法》第13条的规定,保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区别。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区别是:

A债务加入债务发生转移,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发生转移;

B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共同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C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务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同时向第三人和债务人主张债权;

2、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对债权人仍然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同时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4、债务加入人违约或者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或者以两者分别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篇二:

债务转移协议书

  债务转移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转移人):

  丙方(债务受让人):

  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如下:

  1、甲方与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

  2、乙方将上述《借款合同》对甲方的全部债务转移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上述《借款合同》中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借款合同》对甲方的全部债务转移给丙方,接受丙方成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义务及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丙方放弃因上述《借款合同》或可向甲方提出的任何抗辩。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向丙方主张债权所需的费用及产生的法律风险,债权实现与否,与乙方无关,甲方不

  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主张债权。

  5、乙方在上述《借款合同》及本协议中的签字瑕疵,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和丙方均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6、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协议。

  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在黑龙江省金融办核准同意甲方变更股东后生效。

  甲方(盖章):

  全体新股东(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三:

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兼谈修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构想

  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兼谈修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构想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转移的情况比较常见,运用该条款解决纠纷的频率也比较高。

但是,由于社会实际千变万化,而该条款的规定又过于原则而导致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在处理有关债务转移的案件时,往往会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

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并切合实际地加以完善。

  一、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

  一是法律条文高度抽象,法律概念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当抽象,法律条文对于债务转移的定义、种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通说认为,债务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债务转移包括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履行,狭义的债务转移仅指债务承担。

我国立法中的债务转移是指狭义的债务转移,即债务承担。

就债务承担而言,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全部转移”是指免责的债务承担没有异议,但对于“部分转移”是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尚存争议。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

  也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债务,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

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这种情况视为保证的一种,并不作为债务转移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要把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债务部分转移的一种情况,实在不能让人完全信服,出现“部分转移”是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的争议、由此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是法律后果不清晰,义务责任不明确。

  对于债务转移之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应当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者可能认为,当事人在转移债务时会十分明确地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其用死板的法律条文去锁定法律后果,不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常常出现极不规范的债务转移协议,没有对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务、第三人承担部分债务还是全部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往往绞尽脑汁去解释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平衡协议各方的利益,尽量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

即使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明确债务转移之后各方权利义务的意愿,但由于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使债权人容

  易错误理解自己以及第三人行为的意义,使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债务人也容易利用债务转移逃避债务;

而第三人又常常“违心”地独自承担债务。

这些原因导致各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法院判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既降低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通过修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来完善债务转移制度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和现阶段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要弥补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不足,仅依靠法官对每一个债务转移行为进行解释是不够的,既浪费宝贵的审判资源,又不易维护法律的统一。

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修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使法律条文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民法的模式完善我国的债务转移制度。

德国民法按照债务转移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债务人、第三人的不同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关于法律概念的争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足可以解决我国现行债务转移制度的缺陷。

  具体而言,笔者的思路是:

  首先,以引起债务转移发生的是三方行为、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作为分类标准,首先将债务转移的方式确定下来。

一个债务转移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按照统计排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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