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内资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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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

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2.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

5.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设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一部分拆除;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3)按照规定提取维费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面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已出售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并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4.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改良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己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的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5.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6.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有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国有资本),关在所得税前扣除。

7.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性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或购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可对前述第1条第

(1)和第

(2)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外购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3.自行研制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7.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作为无形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

1.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纳税人自行研制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5.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6.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7.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商誉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8.企业享受了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用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其开发成果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在申报纳税时不得再摊销其费用。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递延资产的确认与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即为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寿命,而对其进行改装、翻修、改建等的支出。

该项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并且与好几个年度的收益有关,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二)修理费用和递延费用的确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除前述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规定外,金融保险企业有如下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按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

四|、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二)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为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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