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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Word文件下载.docx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3)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

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基本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

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特点:

1.立法的三方性2.适用的国内性3.自愿性4.间接性5.立法内容的弹性

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

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性质:

《工会法》第2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律地位:

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

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权利:

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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