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电梯五方通话要求及验收标准规范使用标准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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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
……
(二)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5.10紧急解困
假如在井道中工作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经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要求。
14.2.3紧急报警装置
14.2.3.1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报警装置。
14.2.3.2该装置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
14.2.3.2不适适用于轿内电话和公用电话网连接情况。
14.2.3.3该装置应采取一个对讲系统方便和救援服务连续联络。
在开启此对讲系统以后,被困乘客应无须再做其它操作。
14.2.3.4假如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紧急电源供电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附:
8.17.4应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止情况下,它能最少供1W灯泡用电1h。
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
具体条文内容: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该推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立即采取方法,抚慰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电梯轿厢会产生困人情形外,在井道中工作人员一样也存在被困危险,而这些人员可能无法经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其被困关键方位就是电梯轿顶、底坑;
其次,最能实现紧抢救援联络方位就是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及电梯机房。
由此可见,乘客电梯五方通话关键性就在于:
1.实现电梯内和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对讲,方便被困人员求救联络使用;
2方便维修保养人员联络使用。
所以,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要求之表现,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安全使用肯定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月11日中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依据1月24日《国务院相关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预防和降低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包含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验,应该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要求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和矿山井下使用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全方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接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本条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负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推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重大问题立即给予协调、处理。
第八条 国家激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取优异技术,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奖励。
国家激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必需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激励实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升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要求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举报,并立即给予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该依据本条例要求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和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和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场所和设备;
(三)有和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判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该进行型式试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需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赔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应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该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实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该有和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和必需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应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需由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经过协议委托、同意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包含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通知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需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该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方法。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该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该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该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完工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该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该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汇报。
使用单位应该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和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和充装和管理相适应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方法。
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定时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严格实施本条例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该查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实、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
(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统计;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统计;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汇报、能耗情况统计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时自行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该最少每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验,并作出统计。
特种设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