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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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月应纳税额:
2560×
18/30=1536(元)
习题二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该个人2010年度已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30天。
2010年12月,该名经理被派往泰国短期工作,12月5日从中国出境,12月17日回到中国继续工作。
请计算其2010年12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习题二分析:
该经理属于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
该经理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
((10000+4000x
6.4915)
-4800)×
25%-1375(速算扣除数)=6416(元)
6416×
(1-
4000x
6.4915
/
(10000+4000x
×
12/30)=4561.7(元)
习题三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该个人2010年度已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00天,累计出境时间130天。
习题三分析:
该经理属于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个人。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
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
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
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40%=28(万元)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
居住国税率
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1200×
50%)×
(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
50%×
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525×
(100-50)/1050〕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
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
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8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2)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
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
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
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
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