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信息化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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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本项目以“科普中国”品牌为统领,统一品牌、统一冠标、统一栏目署名、统一栏目名称,组织发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打造多样化、细分化、开放共享的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完善的“科普中国”公共传播体系。
按照边建设边完善的思路,边创作、边传播,边拓展、边完善,建立快速迭代的工作机制,2015年搭建框架、初见成效;
2016年完善提升、效果凸显;
2017年体系完善、持续运行。
(二)政社合作,创新机制。
积极探索适合科普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社合作PPP模式,先期以政府投入为主,项目承担机构通过提供硬件、软件、人员、知识产权等方式投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项目建设,明确建设、运营、管理职责。
探索商业价值和盈利模式。
逐步探索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的科普运营模式,实现科普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
(三)集成资源,开放共享。
充分发掘现有科普内容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集成和改编,促进科普内容资源再利用和再传播。
通过科普中国创作与传播创建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统筹整合共享社会优秀科普资源。
通过品牌授权将优秀科普资源纳入科普中国传播体系,推动科普传播内容的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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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精准评估。
建立政府采购的专家评审立项决策制度,实施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程序与办法规范、科学。
采用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实施效果评价,以公众关注度作为项目精准评估的标准,开展追踪问效,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本项目遵循“科学权威、互联互通,内容为王、渠道
为重,融合创新、迭代发展”的方针,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一)建立网络科普大超市。
以内容拓展,个性化服务为核心,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动员科普专业机构、科技社团、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个人等生产和上传科普信息资源,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便实用的网络科普大超市。
主要包括:
科技前沿大师谈、科学原理一点通、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科学为你解疑释惑、实用技术助你成才、军事科技前沿、科技名家风采录、科技创新里程碑等栏目(频道)。
(二)搭建网络科普互动空间。
采取开放空间、公众参与、用户生产内容等方式,搭建公众与公众、公众与网站、网站与网站、线上线下等交流互动平台和开源社会,满足公众偏好细分和对科普信息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主要包括:
科普创客空间、漫游科技馆、玩转科学、科技活动我参加、科普传播之道、科学大观园、科普影视厅、科普微博微信微视、科学大家谈、科学之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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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期刊博览、科普报告厅、热网链接等栏目。
(三)开展科普精准推送服务。
借助成熟、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面向不同区域和科普受众群体,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资源送达目标人群,满足科普信息个性化需求。
移动端科普推送、科学素质模拟测试系统、科普读物电子分发、电影院线推送、电视推送、广播推送、无线定向科普推送、互联网推送、移动新媒体推送、有线电视推送等。
(四)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保障机制。
建立保障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高效、规范实施的运行保障机制。
开展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战略顶层谋划和前瞻研究,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核把关机制,开发运用科普大数据,建立网络科普传播舆情实时监测以及快速反应机制,运营和推广科普中国品牌,建设和运营科普中国服务云,完善科普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项目在中国科协科普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在中国科协科普信息化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由科普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实
施,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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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审核、审议项目招标文件;
(四)负责审核项目中标结果、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
(五)负责统筹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科普信息化建设工作,对领
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制定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制定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三)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对项目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指导对本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设在中国科
协科普部,由中国科协科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统筹安排;
(三)组织遴选采购代理机构;
(四)负责编制项目需求文件,协助编制招标文件;
(五)组织管理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采购人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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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项目承担机构订立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
(7)组织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考核评估和运行监督等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项目采取择优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
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
本项目按照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机构编写子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
提交法务审查,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核和中国科协书记处会审定通过后,由中国科协科普部与项目承担机构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机构按要求提交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是:
(一)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
(二)按照项目合同及附件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保质保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成果;
(三)严格执行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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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范围内使用、维护、推广科普中国品牌;
(五)合规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和研究成果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
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
协商、调解未果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拨付首笔项目资金。
分别于项目执行中期、最终验收等时间点,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机构开展项目检查,检查合格的按比例拨付项目经费。
检查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严重不合格的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和中国
科协书记处会审定后报财政部。
验收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承担机构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机构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后,根据合同有关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在预算不
变情况下,如确需调整预算,且预算调整超过10%或者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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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需报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若需调整项目目标、规模和内容,需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的使用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项目原创生产的科普资源的知识产权主要包
括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二十条
作权。
中国科协拥有本项目原创生产的科普资源的著
中国科协在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如有指定科普内容首发平台,其他平台推送时间不得早于首发时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机构经中国科协授权,在项目合同
约定范围内拥有本项目原创科普资源的发表权、修改权。
其余相关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在项目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部分支持的科
普资源,其知识产权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应保证所生产的科普资源不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项目承担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侵犯本项目相关产品和科普中国品牌知识
产权的行为,中国科协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8—
项目生产资源如有涉及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
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
如需利用所生产资源申报各类奖励,须提前征得中国科协同意。
项目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机构进行科普传播的同时必须将原
创生产的科普内容交予科普中国备份,同时与科普中国导航页和其它所有栏目建立链接,建立平台互通互联机制,实现科普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学性审核把关机制。
项目承担机构应
充分统筹和依托科技社团、科研和教育单位、科技工作者等开展科普创作和内容生产。
建立常态化的专家审核和公众纠错结合的科学传播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上传和传播科普内容的审核。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机构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机构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
法或项目合同有关约定,将追究项目承担机构相关责任,视情况中国科协有权解除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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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参与中国科协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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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5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