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收费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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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收费标准Word格式.docx

针对恶意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根据事态的发展做好诉讼或仲裁的准备,从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参与商业谈判

必要情况下,应企业要求,可以陪同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投资谈判项目,对于不利于企业的条款采取提示,并提出修正措施,有效地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不利于企业的条款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一般性合同,做好验收把关工作。

六、提供法律培训讲座

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课程,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避免企业的员工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减少企业的风险。

七、资信调查

在企业与第三方从事重大交易之前,通过调查对方的财务报表、公司运营情况以及交易信用,向企业提供对方的信用评定等级,评估对方从事的商业活动的能力,分析具体业务的风险性。

八、劳资争议解决

尽可能采用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为企业解决劳资争议,如工资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等,消除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九、信用及应收账款管理

由专业人员根据财产信用调查,协助企业订立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应收账款,并在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根据监督掌握的事实情况,做出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提交最佳解决方案以供客户参考。

本服务致力于从根源上消除信用贸易带来的交易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在对方违约产生争议时,快速正确地制定解决方案。

十、协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从法律角度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地设置企业的所有权,规划股权结构;

结合委托人业务特点,设计公司结构,建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制度,使公司的结构具有竞争上的组织优势。

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中小企业一般在2—3万元/年之间。

(2)大型企业一般为3万-20万元/年。

(3)公民个人、个体户聘请的,每年收费6000元至20000元

具体收费价格可依据企业规模大小,事务多少在合同中约定。

2、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

审查、草拟、修改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起;

发送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1000元起;

出具律师见证书2000元起;

其他专项法律事务收费价格,协商确定。

3、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收费标准:

刑事辩护按阶段收费:

侦查阶段3500元起,审查起诉阶段3500元起,审判阶段5500元起;

代理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

赔偿数额在10万元之内的,每件5500元起,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费。

重大疑难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案件另行协商收费标准。

4、一般民事、行政案件收费标准:

一般民事案件并涉及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收取3500-5500元,

一般行政案件并涉及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收取8000-10000元。

上述案件标的超过部分按财产案件收费。

5、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一般民事案件收费;

标的在10~100万元的部分收取5-7%;

100-200万元部分4-6%;

200~500万元部分收取3一5%;

500-1000万元部分收取2-4%;

1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1%。

以上收费标准均指在深圳市行政管辖区内并用中文提供服务;

如办理外地业务,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如需提供外文服务,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宝安区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520室

518101

电话:

0755-邓:

胡:

6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小时。

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

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

年月 

日之前再支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 

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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