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机遇挑战与对策.docx
《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机遇挑战与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机遇挑战与对策.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机遇挑战与对策
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机遇、挑战与对策
一我国电信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
作为先导型产业,电信业[1]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网络规模上,截至2005年6月底,固定和移动长途电话业务电路分别达到25.0万和31.3万个2M;光缆线路长度达到374.5万公里;局用交换机容量达到45032.0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43194.2万户。
在用户数量上,截至2005年6月底,固定电话用户达到3.37亿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3.63亿户;[2]互联网用户为1.03亿人,国际出口带宽总容量为82617M。
[3]在收入规模上,2004年达到5187.6亿元(2000~2004年我国电信业发展的主要指标见表1)。
[4]可以说我国电信业已经在网络规模、技术水平、用户数量和收入水平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表12000~2004年我国电信业发展的主要指标
2004年,电信业增加值累计完成3470.4亿元,占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2.54%和8.00%,[5]体现了其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旺盛的通信需求,广阔的市场空间,使得我国电信业对外资的吸引力与日俱增。
(二)我国电信业的市场格局
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政府积极推进了电信业的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
政企分开,成立联通公司,邮电分营,组建信息产业部,分离移动、卫星、寻呼业务,颁布电信条例,固网南北分拆等,这一系列做法体现了我国政府深化电信业改革的决心(中国电信业改革发展历程参见图1)。
改革成果有目共睹:
电信新业务不断推出,电信业务的实际价格有所下降,电信服务水平大幅提高,用户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六大基础运营商,以及4000多家增值业务运营商,在各类业务市场中形成了新的竞争局面。
图1中国电信业改革发展历程示意图
二我国电信业管制现状
随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管制工作愈发显示出重要性。
(一)我国电信业管制重点的变化
针对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网络外部性,改革初期我国政府部门(国务院、计委、邮电部、信息产业部等)为了扶持联通公司,使其成长为能够与原中国电信集团抗衡的对手,实行了不对称的管制政策,在资费制定等方面给予其更大的灵活性,以尽快扩大必要的用户基础,并努力解决网间互联纠纷,但收效并不明显。
在难以克服主导运营商垄断优势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从调整结构入手,以图影响运营商的竞争行为,从而改善市场绩效。
后期则将重点转向调节运营商的竞争行为,信息产业部直属的电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经济调解与通信清算司和政策法规司,在电信业的进一步管制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其中,电信管理局在各省及重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
各级电信管理局在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调解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部门管制行为的实施拥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电信业管制的具体情况
1.许可证管制方面
电信管理局以2001年11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依据,发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1993年和1995年颁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7]至此外商进入国内电信业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对于电信增值业务的经营,[8]电信管理局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数千家企业共同参与,丰富了电信业务种类,为扩展电信产业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些企业当中,以国内民营企业为主,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则很少。
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电信管理局则相当慎重,始终按照结构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对电信运营商进行管理。
其意图在于促成各运营商实力的均衡化,以实现可持续竞争的局面。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在技术水平和业务开发方面的不断成熟,3G移动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更为引人关注。
许可证发放的时机、数量以及方式都将对未来数年中国电信业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2.资费管制方面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之后,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电信资费的管制工作。
1999年3月、10月和2000年1月,信息产业部联合计委、财政部对各项电信业务资费进行了大规模调整,本地电话业务价格略有上升,而国内长途、国际长途、上网费、电路出租费等多项业务资费则大幅度下降。
[9]这种调整改变了原来本地电话资费过低,而长途电话资费过高,长途业务补贴本地业务的局面,实现了资费再平衡,有利于向市场传递正确的价格信号。
2001年7月,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取消,促进了电信业务资费收取的合理化。
[10]2002年,“对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1]部分业务资费由市场决定,促进了电信市场竞争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针对局部地区各运营商之间不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2004年7月1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改委颁布204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标准禁止宣传和实施。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对于不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予以纠正。
2005年8月2日,信息产业部、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推出多种固定电话资费套餐方案的通知》,批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推出多种固定电话资费套餐方案,[12]适应了移动、固定话业务市场的竞争形势。
2005年8月19日,信息产业部、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台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资费上限标准暂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政府主管部门将视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资费上限标准。
”[13]部分业务实施价格上限管理,赋予了运营商更大的定价权,反映了向市场决定资费水平转变的趋势。
价格上限管理的不断完善,将体现出高强度的激励作用,促进运营商提高效率,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水平。
3.网间互联互通的管制方面
电信网络的规模直接决定其对用户的价值,这种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不同运营商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始终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领域。
我国的网间互联互通问题形式多样,主要涉及固定网之间,固定网与移动网以及互联网与骨干网之间的互联互通。
信息产业部从技术和经济两个层面着手解决网间互联互通问题,而经济层面更为关键。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14]2001年11月19日颁布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15]为我国电信网网间互联管理制定了依据。
并“自1999年起,先后三次制定和修改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作为网间互联问题的具体解决依据,“分别是1999年10月1日《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2001年3月21日起施行的《电话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和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
[16]2003年2月,信息产业部还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和麻省理工学院相关人员,通过成本测算制定出合理的网间结算费。
这种探讨对于今后网间互联成本的确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竞争行为的管制方面
在电信业结构调整之后,我国电信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几类。
一类是局部地区的运营商在某些电信业务中存在不正常的定价行为,意图以低价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以抢夺用户;另一类是主导运营商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在网间互联互通问题上制造障碍;还有一类是破坏竞争对手通信设施、线路的恶意行为。
[17]对于这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产业部的相关部门结合资费管制和网间互联互通管制手段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003年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信息产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中组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75号文件),从“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技术、经济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与管理,促进电信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电信企业经营效益监督考核,促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8]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整治,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5.普遍服务管制方面
普遍服务的宗旨,即向低收入人群和高成本地区提供必需的电信服务。
普遍服务是管制机构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重要任务。
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存在地区差异、城乡差别,在电信业务的提供上也呈现了这样一种状况。
截至2004年12月,我国农村地区固定电话的普及率仅为11%,远低于城市固定电话普及率的37.6%,[19]尚未通电话的行政村比例为10.1%;[20]而西部、中部地区的电话普及率分别为18.1%、21.6%,距东部地区固定电话普及率38.3%的水平也相去甚远。
[21]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电话工程”,2004年1月开始,按照“分片包干”的办法,为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划定了实施范围,目标是在2005年底前实现全国95%以上行政村通上电话。
[22]从目前来看,“村村通电话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长久解决普遍服务问题,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对普遍服务基金的形成机制、使用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也在不断探讨之中。
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电信业方面的承诺[23]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础性文件的构成
经过多年谈判,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增强。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为全球贸易领域的核心机构,其致力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领域,构建持久、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性文件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及相关的四个附件:
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和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s)(参见图2)。
各附件的约束力不同:
前三个附件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有约束力,而第四个附件——诸边贸易协定只对接受其中某协议的世贸组织成员有约束力。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领域相一致,多边贸易协定中又包括《货物贸易总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inGood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
(二)与基础电信市场开放有关的协议形成过程
基础电信的开放问题始终是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焦点问题,相关协议的达成成为服务贸易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1994年4月15日,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协定在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以及《对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均是该次谈判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