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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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
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
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commercial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maincrop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
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non-maincrop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mixture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treated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certified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geneticallymodified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
育种家种子breeder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basic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pualified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pack-marketingcrop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
包装物packaging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
销售包装marketing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inner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net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bulk-marketingcrop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4
生产商seed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
进口商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检测值estimated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18
规定值stated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份指标)。
3.19
标注值stated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份指标)。
4总则
4.1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辩,警示标志醒目。
5标注内容
5.1应标注内容
5.1.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
“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
“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
“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
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
西瓜亲本原种。
5.1.1.3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
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
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品种名称
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
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
——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
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
c)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
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质量指标
5.1.4.1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
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
a)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
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
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
YYYY-MM。
例如:
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
2001-09。
5.1.7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
(×
)农种经许字(×
×
)第×
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
表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的×
为年号,第×
号中的×
为证书序号。
应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
5.2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5.2.1主要农作物种子
a)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