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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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000000有限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我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我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新招聘员工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我单位劳动合同会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会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我单位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我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会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还会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我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我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我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由我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我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并且以上信息经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并保存至少二年以上。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我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理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我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我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我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我单位在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用工单位员工与我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岗位的员工劳动报酬确定。

我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我单位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月薪报酬。

(二)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

三、工资支付

(一)我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准时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二)我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员工签名确认等内容。

(三)我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员工,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

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福利

我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还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我单位员工享有相同岗位以及国家规定员工应得的福利。

六、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我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我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我单位跨地区派遣的员工,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我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我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我单位会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由我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我单位会提供被派遣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工作时间

我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所在部门主管批准;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2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我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休息日进行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我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且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我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人力资源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一)我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我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5天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我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3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

(一)我单位根据情况,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我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5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所在部门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我单位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奖励

我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发放礼品、提升工资、晋升职务。

二、惩处

我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

经我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由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我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的,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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