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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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5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
摩托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50元。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5元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本10元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每张5元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国土资源
国务院第150号令
详见文件
5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国家级地勘项目登记
100元
(2)其它地勘项目登记
50元
(3)变更登记
6
采矿登记费
(1)大型矿山登记
500元
(2)中型矿山登记
300元
(3)小型矿山登记
200元
(4)变更登记
7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详见《土地管理法》
8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9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2〕51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房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
2014年12月31日前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1)住宅用地登记
100元/件
(2)非住宅用地登记
700元/件
(3)土地证书工本费
①普通证书(个人)
5元/证
②普通证书(单位)
10元/证
③特制证书
20元/证
(4)土地权属调查费
办理非住宅用土登记时方可收取。
具体为:
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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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土)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闽价[2002]房237号,计价格[2001]585号,闽价房[2008]343号
(1)党政机关、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除国家全额拨款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1)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2)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其他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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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水田、菜地、鱼塘
9--15元/平方米
(2)其他类别农田
6--1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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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标准减关收取。
(1)住房登记
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
每件550元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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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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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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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号,闽价〔2002〕房57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153号
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不得收费;
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仍按规定收取。
(1)新建房屋防治
第一层(含地基基础和地下室),采取累进计费方式计费,即:
50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7元,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6元,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5元,15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4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3元。
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
(2)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
每平方米4元
(3)白蚁灭治
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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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四)交通
闽政[2003]23号、闽政办[2003]155号、闽政文[2008]174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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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
国内航线:
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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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闽政办[2011]224号
按价费字[1992]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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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号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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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元/马力小时。
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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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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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六)水利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号。
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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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号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
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
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
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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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6]费字393号,闽政文[2009]25号
(1)地形地貌植被改变的
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的补偿。
自2009年1月14日起按最低限收取。
(2)弃土弃渣堆倒物
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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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检疫费
(七)农业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3]费字第3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1)调运检疫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
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降为按货值的0.5%收取;
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降为按货值的0.6%收取。
(2)产地检疫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降为按货值的0.3%收取;
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
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
(3)其他
自2013年10月1日起,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的标准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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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闽价费[2011]471号
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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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财综[2011]10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元
(3)登记证
每证10元
(4)驾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
大中型拖拉机60元/台、年;
小型拖拉机20元/台、年
(6)驾驶许可考试
科目一35元;
科目二20元;
科目三15元;
科目四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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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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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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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