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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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
由于如今不少大学生为了尽快摆脱待业的状态,在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劳动合同中有关内容重要性的情况下就盲目签约。
所以不少职场新人对劳动法知之甚少,面对这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劳动法知识,不少职场新人知识匮乏,对社保知识匮乏,初入职场就难免吃亏上当,比如说有些公司企业对使用期内的职员不承担社保,甚至对过了试用期的职工也不承担社保,所以职场新人应该要对劳动法中涉及到的知识有所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一、真实案例简述及分析
这是我学姐在求职中的真实案例,学姐在入职时,公司告知她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学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0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学姐,由于学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她。
学姐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学姐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学姐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分析:
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学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学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学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学姐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学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学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学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学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学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学姐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既是福音,也有挑战。
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甚至挑剔。
新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起到“护航”作用
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劳动合同的建立、终止,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多方面,该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再如,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到时,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三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而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有的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试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一个都不留。
这种做法现在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与毕业生签1年零1天合同
《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苛刻”。
以往许多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改变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
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
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有高校反映,面对《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打起“擦边球”,比如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一条款,有的企业就与学生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合同,以延长试用期。
目前,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应届毕业生,而希望招收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
对于这种现象,政府部门应该制定政策,对吸收应届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等。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同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
可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
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因此,只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