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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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系统业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负责协调下属企业内外业务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业务指导科

负责指导系统外经外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负责系统商品打假和爱国卫生工作,大型商品交易会的筹备组织和物价信息工作。

负责指导系统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及连锁配送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抓好食盐专营,强化盐政执法、查稽私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负责落实国家鞭炮专营政策,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强化鞭炮执法,打击私炮和无证经营,保证购、销、存安全。

3

组织、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适应市场需求的综合能力。

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开拓城乡市场,引导农民参与生产经营,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建立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

建立完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系统内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村级综合服务社、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

基层工作科

协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搞好科技兴社工作。

指导系统内业态创新、网点改造、千社千品工作。

负责招商引资、社办工业、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工作。

4

指导全县供销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负责下属企业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社有资产管理科

负责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系统审计工作。

负责对下属企业效益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等,确保经济指标数字真实、可靠。

负责社有企业的法律维权工作,引导和帮助系统内企业接受司法援助,保护社有财产。

5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指导系统人力人才资源开开发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的人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培训工作。

人事保卫科

负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经经营管理和综合治理、内保、水消防、防汛、平平安小区建设设等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涉政字〔2015〕85号);

3.《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涉编〔2007〕2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局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安监局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依法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等;

工信局要负责烟花爆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及有关政策的拟定工作;

县社要负责负责落实国家鞭炮专营政策,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强化鞭炮执法,打击私炮和无证经营,保证购、销、存安全等。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发改局

(工信局)

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有关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县社

再生资源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登记。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十六条;

《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县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涉政字〔2015〕67号)

商务局

负责贯彻国家、省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会同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社、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和产业化示范。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的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

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科学食用碘盐知识宣传。

盐政管理所

3897912

安全生产经营法制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经营法制宣传。

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宣传活动

规范再生资源市场。

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3897911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盐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7号)、《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63号)、《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食盐专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食盐。

第一、守法经营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小包装食盐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食盐

第二、依法使用零售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各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

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依法延续。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

(3)重新申领。

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

(4)不得转让食盐零售许可证;

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零售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按照年度市场检查计划实施;

2、专项督查:

按照下达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行政许可案卷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评查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二)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办理的资料进行汇总;

(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三)盐政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盐业专营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零售持证户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情节轻微的,根据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口头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当予以撤销。

盐业主管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盐零售许可证,对食盐零售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

1、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食盐零售户依法终止的;

3、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盐业行政执法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

盐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市盐政处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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