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废危废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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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废危废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3.2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6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7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8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9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管理职能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室、分厂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3公安处负责固体废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固体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5.1.2炉渣主要由造气分厂造气炉与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粉煤灰由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煤矸石和煤泥主要由选煤分厂产生。

5.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5.2.1公司各相关部室、分厂应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设置明显标识。

5.2.2固体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

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扬散等设施或措施。

5.2.3必要时,一般固体废弃物可分区进行存放,如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5.2.4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管理。

5.2.5需特殊贮存或处置的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贮存或处理,如公司粉煤灰和电厂炉渣需在公司贮灰坝内进行贮存。

5.2.6禁止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固体废物。

5.2.7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5.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3.1固体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3.2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5.3.2.1选煤分厂产生的矸石、煤泥直接送到热电分厂作为锅炉燃料使用。

5.3.2.2造气炉渣部分进行综合利用,如公司自用或附近村屯道路维修等,其余部分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3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和部分炉渣采用水利除灰除渣的方式,输送到贮灰坝贮存,其余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4公司自行可回收的废弃物(报废设备及金属边角料等)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移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统一进行处理。

5.3.2.5公司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镇政府城建局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进行定点堆放,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5.4固体废物的登记、台账管理

5.4.1粉煤灰、电厂炉渣、造气炉渣、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去向,上报应准确、及时,上报材料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4.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

5.4.3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6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清洁生产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工作。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1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清洁生产审核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

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4管理职责

4.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2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5环保化验中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4.3生产部、技术部、机动设备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方案的技术经济及可行性。

4.4公司生产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不断完善管理。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应编制无费、低费方案,不断改善管理,并根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供高费方案。

4.5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1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2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包括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5.3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5.4企业应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

5.5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室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6考核与检查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

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5.1.5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环保化验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改正要求的,环保化验中心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应齐全、完整、详细。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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