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676电测量指示仪表通用技术条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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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0。
在复用仪表中以不同的被测量及不同的电流种类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
对测量同一种的多量限仪表其不同的量限也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
2.仪表的附件按准确度分为五级:
0.05;
1.0。
3.仪表和附件按使用条件分为A;
A1;
B;
B1;
C五组,其工作条件与最恶劣条件如表1所示。
仪表和附件的额定温度按标准温度为+20℃。
表1
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1977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提出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起草
续表1
注:
*订货方提出要求时应能耐受盐雾影响。
A、B、C组仪表及附件的有关热带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在专用标准中规定。
4.仪表和附件按其外壳的防护性能分为七种:
(1)普通式的;
(2)防尘式的;
(3)防溅式的;
(4)防水式的;
(5)水密式的;
(6)气密式的;
(7)隔爆式的。
5.仪表和附件按耐受机械力作用的性能分为:
(1)普通的;
(2)能耐受机械力作用的,包括防颠震的、耐颠震的、耐振动的及抗冲击的四组。
防颠震的仪表和附件在不接入被测之量的条件下,当经受过颠震之后,仍能满足对该仪表和附件的所有要求。
耐颠震或耐振动的仪表和附件能在颠震或振动的条件下正常工作指示读数,并满足对该仪表和附件的所有要求。
抗冲击的仪表和附件在接入被测之量的条件下当经过机构力冲击之后仍能正常工作并满足对该仪表和附件的所有要求。
同一个仪表和附件可以具有数种耐受机构力作用的性能。
仪表和附件允许具有不同的耐机械力作用的性能。
6.仪表按防御外界磁场或电场的性能分为四等:
Ⅰ、Ⅱ、Ⅲ、Ⅳ。
7.仪表按工作原理分为:
(1)磁电系仪表及磁电系比率表;
(2)动磁系仪表及动磁系比率表;
(3)电磁系仪表及电磁系比率表;
(4)极化电磁系仪表;
(5)电动系仪表及电动系比率表;
(6)铁磁电动系仪表及铁磁电动系比率表;
(7)感应系仪表及感应系比率表;
(8)磁感应系仪表;
(9)静电系仪表;
(10)振簧系仪表;
(11)热线系仪表;
(12)双金属系仪表;
(13)热电系仪表(接触式或不接触式热电变换器);
(14)整流系仪表(半导体或机械整流器);
(15)电子系仪表。
8.仪表按可动部分支承方式分为:
(1)轴尖(轴颈)轴承式仪表;
(2)张丝式仪表;
(3)吊丝式仪表。
9.仪表按读数装置的结构形式分类:
(1)指针式仪表;
(2)光指示器式仪表;
(3)振簧式仪表。
10.仪表按标度尺上零位的益分为:
(1)单向标度尺仪表;
(2)双向标度尺仪表:
双向对称标度尺仪表及双向不对称标度尺仪表;
(3)无零位标度尺仪表。
11.仪表按使用分为:
(1)安装式仪表;
(2)可携式仪表。
12.仪表按标度尺特性分为:
(1)均匀标度尺仪表;
(2)不均匀标度尺仪表。
13.仪表按其外形尺寸大小分为:
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四种如表2所示。
mm表2
14.仪表的附件按其互换性程度分为:
(1)定值的;
(2)有限互换的;
(3)专用的。
15.定值分流器电位端钮间的额定电压,在额定电流下规定为:
30;
45;
75;
100;
150;
300mV。
直接接于仪表端钮上的分流器,其电压降不作规定。
定值附加电阻器的额定电流,在额定电压下规定为:
3.0;
5.0;
7.5;
15;
30;
60mA。
外附专用分流器的额定电压和外附专用附加电阻器的额定电流不作规定。
16.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无功功率表的工作部分上量限应按以下数列乘10n(n为0或正负整数)选取;
1;
1.2;
2;
3;
4;
4.5;
5;
6;
8。
对于多量限仪表至少应有一个量限符合上述规定。
二、技术要求
(一)仪表的允许误差及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其标示值的改变
基本误差
17.仪表的基本误差在标度尺工作部分的所有分度线上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表3
基本误差的表示法:
(1)单向标度尺的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上量限的百分数表示;
(2)双向标度尺的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两上量限绝对值和的百分数表示;
(3)无零位标度尺的仪表--指针式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上下量限差的百分数表示。
振簧式义表以指示值的百分数表示;
(4)标度尺特性为或近似为余弦的,双曲线的或指数为3及以上级数的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长度的百分数表示。
对相位表允许换算以电角度表示。
18.定值和有限互换分流器、附加电阻器及分压器的基本误差,在不超过其额定值的任何负载五,不应超过表4中的规定值。
表4
(1)分流器及附加电阻器--以额定电阻值的百分数表示;
(2)分压器--以额定分压系数的百分数表示。
19.配专用附件使用的仪表的基本误差,在与其附件配合后应满足本标准第17条相应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配定值或有限互换附件使用的仪表。
仪表和附件的基本误差应分开进行稳定,并应分别满足本标准第17、18条相应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有限互换附件的准确度等级应高于配合使用的仪表的准确度等级。
升降变差及指示器不回零位
20.能耐受机械力作用的仪表,微型和小型的仪表,有直流进行检验的电磁系及铁磁电系仪表,其指示值的升降变差不应超过其允许的基本误差绝对值的1.5倍。
其他仪表指示值的升降变差不应超过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21.具有机械反作用力矩的仪表,当将其指示器自标度尺终点分度线平稳的逐渐减小至零时,指示器不回机械零位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1)能耐受机械力作用的仪表、微型和小型的仪表、标度尺角度大于120°
的仪表和张丝式仪表--用公式
(1)确定不回机械零位r(mm)之值:
式中:
K--仪表的准确度等级的数值;
L--标度尺的长度,mm。
(2)其他仪表--按
(1)式确定的数值的一半。
倾斜影响
22.当仪表自规定的工作位置向任一方向倾斜(不大于表5所规定的角度)时,其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指示值改变的表示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同。
如在仪表上未注明工作位置时,则在垂直与水平两个位置都应符合本条要求。
对光指示器的可携式仪表。
当在倾斜位置上时,允许先用调零器调准机械零位,然后符合本条要求。
本条不适用于装有水准器的仪表。
表5
温度影响
23.当环境气温自额定温度(或在仪表上注明的温度)改变至本标准第3条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的任一温度时,换算为温度每改变10℃所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6中的规定值。
指示值改变的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同。
如在仪表上注明额定温度范围,则在此范围内任一温度下,仪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3中规定值。
表6
*仅直流75mV以下的电压表,电压降为75mV以下的直流电流表,交流(或交直流)75V以下的电压表及多量限仪表符合规定的要求外,其余的仪表应符合C组的要求。
24.定值与有限互换分流器、附加电阻器及分压器,当环境气温自额定温度改变至本标准第3条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的任一温度时,温度每改变10℃所引起的误差改变不应超过表7中的规定值,误差改变的表示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同。
表7
频率影响
25.当频率自额定值偏离±
10%(但对单相相位表为±
2%;
对单相无功功率表为±
5%)时,由此所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如在仪表上注明额定频率范围,则在此范围任一频率下,仪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如在仪表上除额定频率外尚注明有扩大的频率范围时,则在此范围内的任一频率下,仪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3中规定值的两倍。
电压影响
26.当电压自额定值偏离±
10%(对比率表)±
15%(对整流系仪表)或±
20%(对其他仪表)时,由此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如在仪表上注明额定电压范围,则在此范围内的任一电压下,仪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辅助电源的电压和频率影响
27.仪表辅助电路用的电源,当其电压自额定值偏离±
10%或其频率自额定值偏离±
2%时,由此所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均不应超过表3中规定值的一半。
电流或电压波形影响
28.当电流或电压的波形与本标准第108条(表16)的规定有偏差时,在3次谐波影响下,当畸变系数不超过15%,由此所引起交流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
指示值改变的表示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相同。
对于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相位表应在各专用标准或技术条件中规定。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平均值作用原理的整流系仪表。
外界磁场、电场、并置仪表及钢板的影响
29.直流仪表当以强度为400AW/m(5奥斯特)的直流均匀外磁场,且在最不利方向的情况下,由此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8中的规定值。
交流仪表当加以与被测量同频率的随时间正弦变化的交流均匀外磁场,且在最不利方向和相位的情况下,由此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8中的规定值。
此时外磁场的强度:
当被试仪表的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的最大频率f≤fK时为400AW/m,当f>fK时,则应按下式确定:
上式中外磁场极限频率fK之值为1000HZ,但对整流系和电子系仪表fK之值可以小于1000HZ,此时应按照本标准第76条第(7)款的规定,在仪表上及技术条件与使用说明书注明fk值。
具有磁电系测量机构的交流仪表,无论在直流磁场或交流磁场中进行试验时,均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静电系仪表不进行外界磁场影响的试验。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钳形仪表。
表8
30.静电系仪表当加以频率均为50HZ的被测量与外电场,且在最不利的方向和相位的情况下,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8中的规定值。
仪表指示值改变的表示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同。
电场强度E(kV/m):
当仪表额定电压U≤40kV时则E=10+U;
当>40kV~100kV时则E=50;
U>100kV时在专用标准或技术条件中规定。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测量机构无静电屏蔽的静电系仪表。
31.将一台与被试表完全相同的仪表放置在离被试表至少一米远处。
然后再与之紧靠并置,在此影响下仪表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8中规定值。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小型万用表,钳形仪表,静电系仪表及小型安装式微安表。
32.当安装式仪表安装于3mm厚的钢板上或可携式仪表放置于3mm厚的钢板上时,由此引起仪表指示值的改变均不应超过表8中的规定值。
专供安装于铁磁的或非铁磁的安装板上使用的仪表,可以不符合本条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在仪表上注明相应的标志(本标准第86条)。
专供安置于钢板上使用的仪表,应在检验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