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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具有强制性,它体现了政权的存在和力量,是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

审判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审判活动的准则、规范、程序等的总称。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是摆在我国审判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和近代历史上,形成了具有深厚传统的审判制度,其中包括许多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具有积极因素的成分。

例如,古代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审判机构以及包括强调搜集证据、对犯人察言观色、审慎用刑、严禁审判官受贿枉法等在内的审判机制,并且在各朝代都出现了若干严守法律、刚正不阿而著称的法官。

在近代,则强调吸收西方文化、变法图强,改革封建的审判制度。

因此,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变革的历程,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爱国热枕,提高我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

我国历史上的不少政治家、思想家都很重视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审判经验的总结,作为探讨当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总结与探讨,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后人留下了一份弥足珍贵的遗产。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实现了指导思想的转折。

从此,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对于中国审判制度的研究,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采取宏观(从整体上探索其发展规律)与微观(研究某一时代的某一项具体制度)相结合、静态(审判制度)与动态(审判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逻辑分析和归纳推理,概括本质特征。

因此,研究中国审判制度,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抽象思辨能力,提高思想水平。

这对于一个从事审判实际工作和法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都必不可少,也是十分有益的。

二、古今对比下的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于夏商。

自形成以来,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其中包括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性质的审判制度的演变。

这种发展演变,可以寻绎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发展进程。

这些规律主要有:

1、从古代维护君主专制、特权走向现代的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古代,国家是少数人统治绝大多数人的机器,审判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贵族官僚司法特权的性质。

统治者口含天宪,手握生杀予夺之权,为维护专制独裁服务;

各级贵族官僚则通过法定的或法外的特权,在违法犯罪以后,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

大多数贫民百姓生活在这种独裁、特权下,生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生活苦不堪言。

近代法律改革家顺应民主潮流,接过西方审判原则,批判了古代专制思想,提出限制君权的立宪方案,认为审判应该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民主和平等的原则。

民国时期,社会日益开放,民主意识逐渐传播,审判制度也以平等相标榜,却无法掩盖法律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以及官僚买办阶级特权的事实。

在社会主义时期,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彻底否定了几千年来的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司法特权。

“文革”以后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级司法机关冲破各种障碍,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审判了一大批地位高、影响大的人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极大的突显出了中国现代审判制度的公正、公平的特点。

1997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曾经有过深厚封建传统的国家,要完全清除司法特权的观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一些大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也曾遭成权大于法的现象。

可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必将获得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律的保障。

2、从古代的行政与审判混一走向现代的审判独立。

中国古代,没有审判独立的观念。

审判是由皇帝所控制,也受到各级行政衙门的干涉。

中央虽然设有最高审判机关,却往往由行政官员根据皇帝旨意参与或代为审判;

在州或省,行政衙门主官之下才有几个专管司法的属职,地位低微;

在县一级,则由县令直接处理案件,不设专司审判的官职。

因此,古代审判基本上是行政的附属功能,通常必须服从君主的个人意志,服从于官僚衙门统治的需要,按照上下级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没有独立的审判动作机制。

清末官制改革中,在中央建立了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同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专司审判。

这样,就建立起一套独立的审判组织系统。

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进一步确认“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社会主义时期,建立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完整的法院组织体系,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但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曾经被指责为仿效西方,企图取消党的领导。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中重新得到确认。

坚持这项制度,有利于人民法律排除各种干扰,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保证判案质量。

3、从古时法律以刑事审判为主走向社会主义时期的刑事、民事审判分立。

古代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君主专制的政体和各级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

统治者对被认为侵蚀农业经济并可能孕育平等意识的商品交换,则采取抑制和打击的政策。

因此,审判以刑事为主,着重预防和打击危害君主专制政体及家族主义等级制度的犯罪行为。

对商品生产和交换、行政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纷争,虽然比较多地用礼的等级规范加以衡量或制裁,到最后,也往往难以摆脱刑事审判的羁绊。

在古人的意识中,“法”或“律”几乎就等于“刑”,审判也差不多就是侦查、起诉、定罪、量刑一套程序。

近代,民族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他们要求法律保障其经济利益,推动工商业的发展,进而分享政治权利,反对专制独裁。

在社会上,人们的平等意识开始产生和发展。

民国时代,经过多次立法,法律部门日趋繁多。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社会各个领域进步的需要,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宪法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人们在经济交往、婚姻家庭或行政管理方面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习惯于诉诸法律手段,由法院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程序加以审判解决。

4、从封建时期的礼法兼容走向现代的依法审判制度。

封建时代,特别重视礼,将其作为“固国家,定社稷”的准则,人人必须遵守。

如果违背礼,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同时,在专制制度下,君主具有至尊无上的地位,其诏令、敕条,以及经过君主钦定的判例,无不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经常在审判中被援引,甚至可以代律、破律。

在法典内部,也可以在各律条中互相类推。

因此,古代的审判,实际上具有多元的、混杂的依据。

近代,法律改革家在提出君主立宪的法律原则的同时,揭露了这种多元依据的弊端;

同时根据西方法制学说,提出罪刑法定的原则,主张依法审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社会主义时期,对罪刑法定的问题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

在相当长的一个阶级,政策甚至行政命令曾经是审判依据。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立法水平已经有很大的提高,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种类已经大大增加,取消类推,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已有可能。

因此,经过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把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作为一项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进展。

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加强民主和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从古代审判的单纯报复走向社会主义时期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古代审判的目的,主要是对罪犯进行报复,通常十分严酷。

特别是对犯有谋反、大逆等重罪的人,一律处以死刑,同时实行族刑连坐,动辄株连成百上千的人。

通过报复,使罪犯丧失重新犯罪的条件,也使一般民众有所震慑,以巩固专制王朝的统治秩序。

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古代通常以口供定罪,对逼取口供的重视程度要重于通过调查搜集证据。

这样,古代时候就往往诉诸刑讯逼供,而造成大量的冤案。

清末和民国并没有真正实行刑罚的人道精神。

特别是为了镇压革命运动,用酷刑逼供、重刑惩罚的现象屡见不鲜。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明确了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感化教育的功能,而不以报复为目的。

法律通过调查研究与公开审判程序,体现实事求是、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这对被告和广大人民群众无疑是有教育意义的。

为了鼓励和鞭策罪犯的改造,法律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制度。

同时,刑法坚决废止各种酷刑,严禁刑讯逼供。

事实证明,我国的审判制度和刑事政策是卓有成效的,它对于净化罪犯的心灵,防止重新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6、从古代审判时被告方孤立受审走向现代审判的庭辩制。

古代审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被告方都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有接受官府审判的资格,很难有发表意见替自己辩护的权利,几乎不可能请人为自己进行代理和辩护的行为。

再加上行政对审判的肆意干涉,审判官主导审判过程,一个兼管案件的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就很容易造成冤错案件。

近代社会,民主意识渐起,审判开始采用西方制度,侦查与审判分立,并且实行代理与辩护。

到民国时期,通过法庭辩论明确被告的罪行或者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普遍。

民国时还出现了一批声名卓著的律师。

社会主义时期,法律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允许被告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或者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和代理。

特别是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越来越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在法庭上伸张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调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责任,强调探、辩双方的对抗,法官则把主要精力置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正确适用法律方面;

与此同时,律师制度迅速发展,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在审讯过程中的辩论和辩护作用日益突出。

法庭功能的这种变化,有利于正确地审判案件,从而与历史上的庭审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审判制度的发展

进入九十年代,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指引下,由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正确决策,我国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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