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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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法治的基本理论以及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等方面作以研究。
一、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理论的产生必有其所处社会政治经济的客观因素,同时也是思想意识主观因素交流融合的必然。
(二)从经济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
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标志着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
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利,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实行如“初税田”“量入修赋”等经济政策,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开始列入社会变革的日程。
(三)从政治上看,西周时期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
各诸候国,各封建领主之间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而展开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
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已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
礼制已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
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逐步形成,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尖锐而集中的则是建立、巩固封建制同维护、复辟奴隶制的矛盾。
它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和夺权斗争。
在这种急需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制度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的呼唤下,韩非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的法治思想由“法”“术”“势”三个部分组成的。
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其主要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法”的理论
韩非的法治理论中的“法”为新兴者倡法,也就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服务。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法规是由封建君主来颁布,官吏来贯彻法令,人人要遵从,是君。
主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者,事最适者也”(《问辩》)。
所谓“事最适者”,就是适合时代,符合事理,利于君主之用,也即《八说》所说的“治事”。
“治事”的中心是尊公废私。
《诡使》说: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都所以乱法也。
”“道私者乱,道路法者治”。
韩非认为法对治理国家是非常重要,“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
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还一再批评了君主不按法令行事的弊端,指出审亡国之政。
韩非对法的功能也作了描述,认为法是君主进行其统治的工具,是治理国家的关键。
是富国强民的要本。
《韩非子·
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家,奉法者弱则国弱。
”就是很好的说明。
在韩非的“法”理论中他主张以法治国,反对贤人政治。
针对贤人政治,他提出:
“上法而不上贤。
”(《忠孝》)对君主而言,无须待贤群而后治。
(《守道》)说:
“立法,非所以备、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能止盗跖也。
”他认为历史阶段上的贤群和暴君都是千世不一出,绝大多数的君主是“中人”。
中人只要“抱法处势”,也可以治天下。
甚至暴如桀、纣者,中要“抱法处势”亦可治天下,这无疑是绝顶的荒谬了。
韩非的不尚贤,主要出于戒备的心理,尚贤将被贤者所篡,“信人则制于人”认为庸人、暴群也可以依法治理国家。
为此他提出其法治思想的一些原则:
1.“法莫如显”就是法必须是公开的,让人们知道。
这样才能更好的遵守。
2.“明主之法必详细”就是为国所有的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
3.“法不阿贵”就是在法律面前,“法之所加,智者弗能矢,勇者弗敢划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认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
并明确指出官吏的公正守法、执法才能使法不阿贵。
官吏的职责就是无条件地贯彻法令,执行法令,官吏执法,要象平衡量器一样公平,不阿贵,不殉私,臣子角犯法律与老百姓同罪,老百姓有轼与权贵同赏,一律公平公正。
“概者,平量者也;
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乎平也。
”与此同时韩非指出,官吏执行法律,只能因循照办,不得任意释法,更不可离法以自行其是。
4.其所重禁其所轻”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不会为了小利而冒生命危险。
所以用人们的这种心理使其守法。
通过运用严刑酷法,制止和预防犯罪。
来使人们奉公守法。
韩非说: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禁其所易,帮君子与小人俱正“。
5.而固”就是法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必须统一。
整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法一而固”这样才能起到治国的功能。
(二)“术”的理论
韩非的术的理论中的术就是就是君主驾驭臣之术。
也就是君主管理官吏的手段。
对官吏的任免、考核、赏罚。
1.”的特点:
“术”的对象是官员而不是老百姓。
“具有排他性,只能由君主一个人独享。
“术”具有隐蔽性,其隐藏于君主胸中,不让外人知道,这与法不同。
2.“术”的重要性:
“术”同“法”“势”有相同的重要性。
原因是对于君主最大的威胁是来自二个方面;
一是,来自外部的入侵,二是,来自内部的,就是君主身边的人。
“难之从内起与从外作者相伴也。
”所以,韩非认为对待臣子,不可相信任何人,但必须用人,就只有用“术”来控制臣子。
3.术”之道,主要有以下这些:
(1)深藏不露。
君主把自己装扮得深不可测。
让臣下不知己的好恶,不能让其投其所好。
让其老老实实地为自己效力。
韩非特别提到要防备身边的人,自己亲近的人等等,君主应该独寝,做个地道的孤家寡人。
(2)倒言反事。
就是故意说错话,做错事,来检骗臣子的忠诚度。
“子之相燕,坐而佯言日:
走出门者何白马也?
左右言不见。
有一人走追之,报日,有,子之以此知箬之不诚信。
”其实这种方法对付贪官污吏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但毕竟是一种阴谋。
(3)防臣如防虎。
就是君主要集权于一身,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抑制和控制臣子。
君臣之间不是忠义关系,而是虎狼关系、利害关系。
切不可以“亲”“爱”“信”相待。
因为篡位窃权者首先是这些人。
就是时时要有戒心,不能放松警惕心。
就是不信任任何臣子。
(4)事后抓辫子。
就是遇到事,君主设法让臣子发表意见。
韩非的主观设想是为了防止臣下说假话,但又设法使臣子说话,说了之后又抓小辫子,令人毛骨悚然。
(5)任能而授官,赏罚严明,形名参验,众端参观,听无门户。
就是官任其职,以其职课其功,臣不兼官,事不越位。
言行一致辞,同时听谏不以私故,而是看是利于事。
听无门户,很重要,但还要关于抉择。
(三)关于势的理论
势是指统治者占据的地位,掌握的权力和威势,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政权。
对此,韩非作了如下界定: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
势者,胜众之资也。
”并从以下几点论述了其势的思想:
1.韩非认为,势对君主极其重要。
君所以为君,就是由于有势。
离开了势,就不成其为君,如韩非所言:
“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
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明确指出权力威势是决定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条件。
2.韩非告诫君主,一定要把臣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威势之下,君主一旦失势将反为臣所控。
“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壅主”并说,对于君主,权势只能独擅,绝不允许与臣共有。
独有则尊,稍失则危。
3.韩非势的内容是二柄即刑和德。
君主只有操刑和德,才能制服臣下。
聪明的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一方面以杀戮约束臣下,另一方面用庆赏诱导臣下,这样君主的势又适应了臣下好利之心。
即:
“明主之所导致臣下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
曰:
‘杀戮之谓刑。
庆赏之谓德。
’”
4.处势之要:
韩非规劝君主在处势中须独擅刑与德之二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禁止臣下结党营私:
臣下结党营私,实际孤立了君主,因而一旦发现,必须严历制裁。
(2)严格控制重臣的政治、经济实力。
韩非指出“国地削而私家富”是当时国家贫弱的主要原因。
因而明智的君主不能让臣下过于富贵,否则就会助长其篡国夺权,伺机取而代之,因而要从富贵显荣的根本上控制臣下,使其不得为所欲为。
即“有道之君,不富其家;
有道之君,不贵其臣;
贵之富之,备将代之。
”
(3)人臣不得专擅兵权,人权;
臣下主要是带兵将领和边地太守不得专擅兵权,以免臣下拥有与君主足以抗衡的力量,重要军务必由君主裁决。
同时臣下不得拥有任免官吏的权力。
否则,就会阻塞君主和官吏们的联系,也会失去亲朋族类。
即“臣得树人曰壅,臣得树人则主失党。
”因而,国家官吏只能由君主任免。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意义和消极之处
(一)历史进步意义
韩非法治理论适应当时由诸侯割剧过渡到专制君主制的客观需要,为秦始皇所实行,有效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复辟活动,巩固了封建制的生产关系、政治制度,结束了长期分割的局面,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强大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使得民众生活安定,国家稳固而统一,有力地促进了历史的发展。
(二)现实借鉴价值
1.韩非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要求法一而固,反对朝令夕改。
主张法不阿贵,抵制贵族特权的思想,对于扭转特权思想,清除利益驱动以及权钱交易等不良风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韩非循名责实,察验群臣的工作方法,对于促进公务员勤于职守,言行一致,名实相符,建立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
3.“上法不上贤”,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
法家认为,要厉行法治,必须排除仁义、道德。
当时法家崇尚法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作用及摒弃之处
韩非由于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及阶级地位,思想必然具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有些甚至是腐朽反动的思想糟粕,对此须予以坚决抵制与摒弃。
1.他论述的法的本质终究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与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的。
而法不阿贵也仅指在法律面前全体臣民平等,绝非人人平等,君主则更不受法之约束。
并主张对人民实行严刑峻法的残酷镇压,这是由其剥削阶级本质所决定的,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2.他所论述的“术”理论,除工作方法之外,则集中概括和反映了剥削阶级本质的东西甚至被后来的阴谋家发展为谋国、篡权、杀人、害命的权术,则万万不可取。
3.他所论述的“势”,是指地主阶级专政的君主政权和威势,实质是为了维护君主至上的一家一人之私利的统治权。
并认为权势万能,则是大错特错的。
总之,韩非“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主的法治思想有精华,也有糟粕。
对此必须客观地分析,具体地对待。
有针对地利用,汲取其精华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服务,摒弃糟粕,以净化我们的精神园地。
把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吸收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为我们所用。
参考文献:
[1]薛焕.《韩非子》法术势思想内容探析[J].才智,2010,(32)
[2]王吉梅,李 畅.韩非“法治”思想评析[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2):
102-104.
[3]张翠萍.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现实意义[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7):
9-11.
[4]张志伟,张 永.韩非法治思想述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1):
14-17.
[5]具圣姬.韩非子统治论在历史上的进步性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