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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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各地实际需求申请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指导性控制指标9亿元(见附件1),省级财政资金0.6亿元。

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

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的机具为: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21个小类52个品目(详见附件2)。

(二)机具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三)机具补贴重点。

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乘座式水稻插秧机、水稻钵盘育苗摆秧机、水稻全喂入式收割机、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等机具优先满足补贴。

(四)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

利用省级资金继续对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水稻钵盘育苗摆秧机、三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两行以上茎穗兼收式玉米收获机、牵引式玉米免耕播种机及深松机等机具实施累加补贴(详见附件4)。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定为8台,其它机具的购置数量,各实施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销商的确定及管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所确定的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

所有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机具配置和技术参数。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诚信经营,规范操作。

六、补贴执行时间

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应,确保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优先补贴,补贴操作采取分时间段的办法实施。

具体分段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

3月初至6月末,优先补贴水稻插秧机(水稻钵育苗摆秧机)、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

第二阶段:

2013年7月1日至10月末,优先补贴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和深松机。

七、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示。

(二)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5)。

(三)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县除外),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货票。

(四)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详见附件6)中签属确认意见。

八、补贴资金结算

除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实施县外,补贴资金结算继续采取省级集中支付的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结算申请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款。

补贴资金每个月至少结算一次,全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于2013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束。

具体如下:

(一)经销企业结算申请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身份证和发票复印件,于补贴实施后每月10日前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经销企业)》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企业)》(详见附件7、8)。

(二)县级结算审核及申请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于每月15日前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详见附件9、10)。

九、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工作创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2013年,我省选择榆树市、东辽县和长岭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的兑付方式试点,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试点县,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购机者。

开展试点的县(市)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报省农委和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需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农机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布局,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鼓励各地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在县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县乡两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补贴额2000元以下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

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向社会公开。

各实施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设置农机补贴政策专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11)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

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

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各地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市(州)或三分之一的县(市),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

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

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

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乡镇财政所要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认真履行监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加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部门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试点县,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差价购机的县份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每月至少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1.2013年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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