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财务报账制度校务会后修改发OA定稿复习过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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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块”经费划分

1、按“线”管理的经费

人员经费、公用管理、教学科研业务及事业发展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所有上级拨款专项经费、东塘校区经费、党委办公室经费、组织人事部经费、宣传统战部经费、机关党委、党委党校经费、纪委、监察室经费、保卫处、武装部经费、发展改革处经费、学生工作处经费、招生就业处经费、研究生院经费、审计处经费、计划财务处经费、教务处经费、科技处经费、资产管理处经费、离退休工作处经费、后勤服务总公司经费、基建处经费、校友会办公室经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经费、计划生育办公室经费、校工会经费、校团委经费。

2、按“块”管理的经费

湘杏学院经费、中医学院经费、针灸推拿学院经费、中西医结合学院经费、药学院经费、人文社科学院经费、管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经费、护理学院经费、医学院经费、继续教育学院经费、国际教育学院经费、体育艺术学院经费、马克思主义学院经费、第一中医临床学院经费、第二中医临床学院经费、临床医学院经费、中医研究院经费、图书馆经费、期刊杂志社经费、中药粉体与创新药物重点实验室经费、校医院经费。

三、“线”、“块”审批权限

(1)运行经费:

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

(2)部门专项经费:

部门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3)上级拨款专项经费: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部门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3)上级拨款下拨学院后专项经费: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如单张报销票据大于3万元在计划财务处处长前增加科技处相关规定要求审批人)。

四、预算外资金支付审批

所有预算外项目应先按《湖南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申请经费来源,凡预算调整或新增项目,10万元以内须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10~50万元以内须校务会审定;

50万元以上须由党委会审定。

审定来源后的经费,其开支根据资金性质按“线”、“块”权限进行审批支付。

第二条支付方式及规定

一、公务卡结算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项目,学校将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经费中的差旅费(机票款、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等支出。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财务部门将不再办理上述业务的借支,上述业务报销时须持公务卡、消费清单、发票、POS消费凭条(或网上支付凭据)据实报销。

二、银行转账支付

凡列入国家公务卡结算目录且暂未实行公务卡结算,以及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业务,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长期业务往来单位,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账。

三、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现金支付仅限于结算起点以下小额零星开支,以及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条件的其他支出。

凡列入国家公务卡结算目录的支出,严禁用现金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超范围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3000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3000元以上(含3000元),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三条报账要求

一、报销票据要求

1、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两种:

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学校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内部转账、报账单据,包括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各类发票和收据;

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2、报销发票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付款单位名称(俗称抬头),应填写为“湖南中医药大学”;

(2)报销票据上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称与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3)日期、金额填写应准确无误,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一律视为废票不予办理。

3、报销票据签字要求

(1)凡报销的票据,应有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

购买实物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字;

(2)经费审批人不能签字需用签章代替的,应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许签章代替签字;

(3)经手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的签字,一律须使用蓝、黑中性笔。

(4)报销内容在2种以上,且票据在5张以上的须填写报销单据汇总表(见附件1),不同渠道经费须分开填写。

(5)租车费、差旅费、餐费、电话费等小型票据须使用小票粘贴单(见附件2)进行整理粘贴。

4、发票的有效报销期限

发票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原则上须当年报销。

特殊情况的,应在第二年4月份之前报销完毕。

超出有效报销期间的特殊事项,需由经办人书面说明,经费审批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分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5、发现的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入账。

二、下列票据报销时须附清单:

1、办公用品、书籍及资料、复印打印、印刷资料费等;

2、凡符合低值易耗品类型的,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品管理办法》校行资字[2015]2号文件执行;

3、用车、用餐或住宿等定期结算的开支;

4、培训费须附培训通知,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会员费须附协会催缴通知书;

5、水电费须附抄表明细清单;

6、咨询费须附相关咨询合同或协议,个人咨询须附个人咨询协议(模板填写),并通过发放信息统计系统填写发放明细;

7、劳务费发放须附文字报告说明,并通过发放信息统计系统填写发放明细;

8、实验材料、动物检验费须附检测物品明细及检测报告;

9、有合同、协议的报销单,另须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合同价款支付审批表;

10、职工学历进修费用须附毕业证、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协议;

11、印章费必须加盖印章印模及刻制印章的审批报告;

12、党员活动费、学生活动费、工会活动费、离退休职工活动费需附合同或协议,并附参与人员签字的名单;

13、神州专车、滴滴打车等打车软件公司开具的约车服务费发票,须附打车明细;

14、因接待发生的住宿费须附住宿明细。

15、加班简餐(除杏林餐厅用餐外)须附《加班/活动用餐审批单》(见附件3)、菜单。

三、遗失票据的处理

1、外来原始凭证遗失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按经费渠道签字审核完成后方可报销;

2、须持经费卡报销的项目,经费卡一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

因特殊原因须要补办的,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及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才予办理。

第四条主要经济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借款

1、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学生及临时工不允许借款,不允许代替他人借款。

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借款时,借款人应认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借款单》(见附件4),列明借款事由、金额、借款开支项目等内容,注明借款经费渠道,借款审批比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管理。

借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保持一致,不得涂改。

借款用于办理对公业务时,单个单位单次5000元以上,须将款项汇入对公单位账户;

借款用于办理日常零星开支时,须将款项汇入借款人的公务员卡中。

材料采购、设备购置、修缮工程、科研协作、大型会议等个别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并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办理。

借款人一经签字盖章,就对借款业务承担还款、冲账、催缴借款等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对借款人及时核销暂付款承担提示、催报责任。

2、借款报销或归还

特殊情况的现金形式的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2个月内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

材料、设备等转账方式的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期报账。

借款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未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再为该部门办理任何借款业务。

二、国内差旅费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文件执行。

1、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国内出差须填写国内出差审批单(见附件5),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市内出差报销单》(见附件6)或《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7),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且要求票据真实合法,时间匹配,事项匹配;

4、经办人和相关经费审批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5、参加培训、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如培训通知、会议通知上注明食宿、交通统一安排的,均不予补助;

注明不包食宿、交通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6、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已婚职工每四年探亲一次,未婚职工每一年探亲一次,夫妻异地每一年探亲一次。

职工凭标准内有效差旅票据及组织人事部下发的探亲假车船费报销单到计划财务处稽查核算科进行报账,报销标准按照级别对应差旅费标准执行,经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具体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三、“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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