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而党的先进性最终是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具体体现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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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而党的先进性最终是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具体体现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

关于在全县农资经营户中推行

“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各农资经营户: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对农业丰产丰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鄢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在全县农资经营户中推行“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的主要目的是:

提高农资经营者行业自律意识,促进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农资商品准入制度,有效杜绝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确保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切实降低农资经营风险;促进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达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的全程监管目标。

实施“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的意义在于:

改善农资消费环境,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平安鄢陵”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范围

“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由经营者信用与自律责任制、经营者风险防范责任制、经营者失信预警和退出责任制、失信高危人群禁入责任制、诚信经营者培育和扶持责任制五个部分组成。

“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实施范围包括:

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经营的市场主体。

(一)农资经营者信用与自律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引导农资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树立“讲道德、守信誉”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争做诚实守信经营者。

广大农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遵纪守法,做依法经营的模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保证质量,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三是不发布虚假广告,不误导农民群众;四是优质服务,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自觉履行三包责任。

(二)农资经营者风险防范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引导和帮助农资经营者健全农资商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规范进货渠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识别真假能力,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农资经营者失信预警和退出责任制主要内容是:

为推进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农资经营户的市场主体资格、企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指标的综合情况,鄢陵县工商局对农资市场实施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按照守信经营者、警示经营者、失信经营者、严重失信经营者四个类别,将农资市场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农资经营者实行分值评定,分值采用100分制,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A级守信经营者。

标准:

严格依法经营并建立了“电子备案”和“一票通”制度,建立电子进销货台帐,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良好,但在执行制度上有个别不规范或个别制度不落实的,分值评定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

(2)B级警示经营者。

标准:

依法经营,并建立了“电子备案”和“一票通”制度,并建立电子进销货台帐,有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查实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在执行制度上有多处不规范行为,且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的,分值评定在80——90分(不含80分)的;

(3)C级失信经营者。

标准:

未建立“电子备案”和“一票通”制度,或虽然建立了“电子备案”、“一票通”制度,但有消费者投诉及举报,经查实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分值评定在60——80分(含60分)的;

(4)D级严重失信经营者。

标准:

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分值评定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分值实施办法》附后。

(四)失信高危人群禁入责任制的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严重失信农资经营者,视为高危人群,在法律规定的禁入期限内实施禁入。

具体包括:

对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为其登记注册有关的经营实体。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半年内不得为其登记注册相关的经营实体。

(五)诚信经营者培育扶持责任制的内容是:

加大诚信农资经营者的扶持力度,重点帮扶其树立行业标杆形象,增强其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信心和动力,做到以点带面、带动一片的效果。

三、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认真落实“电子备案”“一票通”制度,种子、化肥、农药、农地膜、农业机械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其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发现所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对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自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消费投诉调解工作。

(六)为保障农业安全生产,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创建活动(创建标准和创建应提交的材料附后)。

各农资经营户要从长远利益着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守法经营,促进全市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积极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服务,为农村的稳定作出贡献。

附件:

1、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分值实施办法

2、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创建标准

3、创建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应提交的材料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1:

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分值实施办法

序号

行为规定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所扣分值

1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扣2分

2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行为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扣2分

3

不严格履行“电子备案”、“一票通”制度情况

《农资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九条第

(一)

(二)项

《农资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十四条

不索证、索票扣3分;不记进货台帐扣2分;不执行“电子备案”或“一票通”扣1分

4

销售无合格证或无保质期商品的行为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扣10分

5

销售标签不全或没有标签的农资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扣10分

6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扣10分

7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各类农资商品,仿造、冒用或销售伪造、冒用产地、质量标志的农资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扣20分

8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国家禁用或明令淘汰的农资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扣20分

9

销售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扣20分

备注:

1、属于一个违法事实,同时符合上述所列多项扣分标准的,累计扣分。

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多次出现的,可加倍扣分。

2、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附2:

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创建标准

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并悬挂,具有规模和影响,有较高的信誉度;

2、严格执行农资商品准入备案登记制度,重要农资商品备案率达100%;

3、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供货商档案(供货商经营资格证明、产品生产者资格证明、每个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资料齐全、规范;

4、所经营的农资商品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5、店内不得存在与农资反向经营的商品,店堂内商品摆放有序;

6、热诚为农民使用农资提供技术指导;

7、种子经营户都必须要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留存备案公示制;

8、“电子备案”、“一票通”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并做到:

(1)商品进货票,销货票分别及时装订,及时登录进销货台帐。

(2)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公布上墙。

(3)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与销货票同行。

9、连续三年内无产品质量违法记录。

10、积极参加农资商品知识学习活动。

11、建立电子进销货台帐。

 

附3:

创建“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

应提交的材料

凡具备条件的农资经营者均可向所在地的工商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情况说明;

4、附有进货凭证复印件的全部农资商品清单及进货渠道明细表;

5、工商部门核发的农资商品备案登记表;

6、商品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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