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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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与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与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科技项目考评的容

第六条科技项目考评的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容主要包括:

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容主要包括: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第三章 科技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技项目考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组织,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九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科技项目考评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绩效考评计划,对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实施可以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经过市财政局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包括评估咨询专家、科技专家在的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组,制定考评工作方案,确定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下达项目考评通知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考评工作要求报送基础资料和数据报表与《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项目,视为项目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三)考评工作组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考评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考评结果,按规定撰写《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五)进行绩效考评工作总结,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考评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根据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项目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

对绩效差劣的项目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考评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可在一定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规

2.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本)

3.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4.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附件1:

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行为,提高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3〕28号),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的主要容包括科技项目考评工作规、技术规、行为规等。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参与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与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

第四条工作规主要包括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与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容。

第五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组织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市科委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考评工作。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具体承担考评任务。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科委依据科技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明确科技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科技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

协议的容主要包括:

考评目标与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市财政局、市科委认定的考评资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科技项目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科技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与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与相关行业知识;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科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与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

第十二条技术规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与考评指标等相关容。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以与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以与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考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委托受理。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科技项目计划下达文件、科技项目合同等),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二)方案设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针对科技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确定考评专家和人员,编制考评工作手册。

(三)专家评价。

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复核有关数据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

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四)综合分析。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五)撰写报告。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科技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评定科技项目绩效级别。

科技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容完整、真实准确。

(六)提交备案。

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提交给市科委、市财政局。

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由共性和特性指标组成。

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3.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4.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5.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市域与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等。

6.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围,项目对市域与国家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7.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与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市科委应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特性考评指标,确定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计算方法等,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行为规

第十七条行为规主要包括回避原则、原则与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或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与业务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容与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与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市财政局、市科委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评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五)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市财政局、市科委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有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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