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资料安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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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投标活动原则:

公开、公正、平等

8.监理监督:

质量、工期、资金

9.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

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

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

15.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责任

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

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

无证承揽,取缔+罚款。

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资质+罚款

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

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

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1.事故调查应: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2.自11月1日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自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

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4.自12月9日施行

《劳动法》

1.劳动合同内容:

①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合同的责任

2.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

①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

②不能胜任工作

③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30日告知员工

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7.国家实行: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得超36小时。

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未成年工指年满16未满18的劳动者

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产假不少于90天

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17.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18.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做出。

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自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起1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超6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解除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期不得超2年

6.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欺诈胁迫;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政府公布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政府公布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向其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12年。

9.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保存2年备查

10.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1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13.非全日制用工:

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

1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

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15天

15.自1月1日施行

《消防法》

1.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审核不合格,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修路及停电、停水、阶段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4.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5.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

③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队远的企业;

⑤距离消防队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的管理单位

6.消防安全检查做到:

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7.自5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法》

1.环境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不服处罚决定,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接到复议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

4.自1989年12月26日实施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9日内完成。

2.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自4月2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施工措施备案

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将资料备案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验收合格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教育

9.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险,意外险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自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许可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颁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2.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办延期。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延期3年

3.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等,应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

1.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的;

③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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