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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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未有效核实印押;

2、来证未列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证内容不清楚,不完整,含有我行无法接受条款;

3、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

4、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

(二)风险防范措施:

1、认真核押,对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

无法核实印押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2、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澄清或补充。

如含有歧视性条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与开证申请人商谈修改;

3、收到出口来证后不晚于2-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正本信用证交客户签收时对受益人进行身份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b:

单据处理阶段

1、未按要求审核单据;

2、副本交单引发纠纷;

3、不符点单据寄单索汇;

4、审核完毕未在正本信用证上作批注;

5、收汇款项入非我行指定账户;

6、未经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擅自撤销信用证引发纠纷。

7、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严格审核单据;

2、要求凭信用证正本交单,特殊情况下的副本交单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函”且不得加注背批条款;

3、提高审单质量,建立审单记录,有不符点联系受益人修改换单,如其不更改,则要求客户提供同意寄单书面意见,不符点应一次提出;

4、审核完单据后要在正本信用证上做出相应批注;

5、信用证中的索汇指示和路径必须简洁合理;

6、只受理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撤销,必须有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撤证的委托书和意见。

若已办理融资,需收回全部本息后方可办理,撤销时应要求受益人退还正本信用证全套资料。

7、对于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c:

收汇阶段

1、未对收汇进行跟踪;

2、开证行无理拒付或迟付;

3、不符点单据索汇后直接将偿付行汇入款项入客户账,但遭开证行拒付;

4、汇入款项未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汇入款项存在不合理扣款。

6、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必须对信用证下款项收汇进行跟踪考核,正常收汇时间应按照寄单邮程、清算速度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匡算;

2、加强催收,按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及时告知客户,上报代理行纠纷;

3、必须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方可索偿,如客户要求直接向偿付行索偿,须提供担保函。

4、若已办理融资,汇入款项应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如遇不合理扣款情况,应及时查询催讨。

6、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含出口押汇与贴现)操作规程(试行)》(工银办发[2007]67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二、出口押汇/贴现

a:

初审阶段

1、资料不齐全;

2、出口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要求企业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交单)、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等所有资料;

2、企业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并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记录(低风险除外);

3、审查合同等材料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贸易项下货物的生产储运等情况。

4、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技术审查阶段

1、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明确,存在对我行不利的条款或软条款。

2、信用证或单据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原则要求信用证条款明确清晰,索汇路线简洁明晰,不存在不利软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低风险不受此限)。

2、对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信贷审查阶段

非低风险业务未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满足以下条件不需占用法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1)开证行(保兑行)在我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

(2)信用证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已进行有效承兑。

d:

融资发放阶段

押汇期限过长,金额过大。

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小于等于60天,远期信用证融资期限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e:

押汇管理阶段

1、到期未收汇;

2、押汇单据被国外拒付或退单。

3、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做好催收、风险预测工作,如预计到期未收汇,须及时向企业追索融资款项;

2、按照国际惯例追索并做出预警提示。

3、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含出口押汇与贴现)操作规程》

(工银办发[2007]67号)

(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4)《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三、福费廷(中介型)

初审阶段:

1、客户不具备主体资格;

2、贸易背景不真实;

3、申请资料不齐全。

1、客户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和稳定销售市场;

2、认真审查合同和贸易背景真实性;

3、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单据、合同、款项让渡函等齐全的资料。

1、信用证条款模糊,存在不利条款,索汇路线不明;

2、承兑电文无效;

3、与包买商的协议存在对我行不利条款;

4、包买商逾期未收汇。

5、信用证、单据或包买商等信息涉及制裁

1、明确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

2、必须提供已经承兑的汇票或有效承兑电文;

3、必须确保包买商承担无追索权的包买开证行风险的责任;

4、协助包买商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单据到期时若我行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5、对于信用证、单据或包买商等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c:

包买商确认阶段

1、无效报价;

2、包买商资信恶化。

1、报价需得到双方有效确认,紧密联系包买商,促使其及时确认;

2、密切关注、包买商资信状况变化。

(1)〈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四、福费廷(非中介型)

2、申请资料不齐全。

3、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客户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2、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单据、合同、款项让渡函等齐全的资料。

3、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1、信用证不符合规定;

3、包买他行福费廷无贸易背景;

4、开证行不符合条件。

5、信用证、单据或邀请行(如有)等信息涉及制裁

1、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索汇路线简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不属于已转让信用证;

2、承兑电文已经核实其表面真实性;

3、必须要求卖出行提供信用证、有效承兑电文、款项让渡函正本等,严格审核;

4、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我行有较长时间业务往来,且无不良记录,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

5、对于信用证、单据或邀请行(如有)等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后续管理阶段

1、逾期未收汇;

2、存在汇率风险。

1、积极催收查询,依据国际惯例追索并要求支付迟付利息;

2、密切关注汇率变化,通过汇率管理及时化解风险。

五、出口托收

1、委托书内容不齐全或没有有效签字;

2、单据不符合国际惯例,含有给我行带来风险的内容或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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