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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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财政厅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苏南、苏中,苏北),小学生每生每年元(每天元,每年按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元(每天元,每年按天计),并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资助比例,但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资助面
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和的比例确定)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和的比例确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元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档。
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苏南、苏中,苏北),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面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
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
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基本就业创业(项)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按规定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为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确保家庭中至少人就业,“十三五”期间帮助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就业见习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见习期间各地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万人次
农民工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到年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以上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三、基本社会保险(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自愿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年人均缴费档次为-元。
市、县(市)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左右,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左右;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物价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
20XX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
年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职工
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分别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
“十三五”末参保人数万人以上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缴费档次,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实行费率浮动
生育保险
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
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四、基本医疗卫生(项)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常住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健康教育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包括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讲座等,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以上
预防接种
-岁儿童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以上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登记、报告、处置,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
儿童健康管理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妇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以上
老年人健康管理
岁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以上
慢性病患者管理
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在册患者管理率达到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以上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