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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的企业文化

青岛港的企业文化

多年来,青岛港坚持大力发扬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的企业精神,大力加强以信念、感情、珍惜、奉献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建设。

注意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把企业文化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大胆探索,从而形成了具有青岛港特色的企业文化。

青岛港质量方针:

坚持三个第一,落实三项原则,达到三方满意,做到依法经营、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第一,质量兴港。

青岛港为货主服务三项原则:

没有货主、没有用户,青岛港就没有饭吃;货主的满意就是质量工作的标准;价格优惠,手续便捷,24小时服务。

安全质量:

三个第一:

安全质量是港口第一位的工作;企业一把手应负的第一位的责任;检验港口改革成效第一位的标准。

青岛港实行三个兴港:

质量兴港,科技兴港,实干兴港。

青岛港的经营理念:

以三项原则为核心,同时兼有三个第一,服务、质量、信誉是青岛港的生命线,内抓素质、外树形象等理念。

青岛港的企业精神:

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

青岛港的经营战略:

1、1990年-1994年:

夯基战略

目标:

标本兼治,苦练内功,创建名牌港口

2、1995年-1999年:

满意战略

目标:

实施三个兴港,建设亿吨港口

3、2000年-2005年:

中心战略

目标:

以人为本,乘势快上,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

青岛港的企业文化(核心):

以信念、感情、珍惜、奉献为主题的人本文化。

青岛港服务品牌:

诚纳四海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

青政发[1992]76号

发布日期:

1992-5-3

执行日期:

1992-5-3

生效日期:

2001-1-30

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商业经营除外,下同)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报事宜。

 

第四条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科委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境外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合作开办;

 

(二)境内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投资合作或项目开发合作开办及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生产车间等;

 

(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个人主办、联办或以其他形式开办;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类;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

 

(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

 

(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

 

(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高新技术产品细目见附件。

 

第七条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经营业务。

 

(二)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属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四)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少于企业年总收入3%。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不少于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

 

(六)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七)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和《青岛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报告;

 

(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技术鉴定、技术标准等文件;

 

(四)企业产品细目;

 

(五)其他证明企业资质、条件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委。

 

市科委应自接到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批准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而实行经济项目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按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复审。

对其中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令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对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通告有关部门,停止该企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由市科委收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有关部门取消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非法享受优惠待遇部门的收入。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开发区之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

 

(二)总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细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围设备;

 

3、计算机软件;

 

4、信息处理设备;

 

5、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系统;

 

6、邮电通信设备;

 

7、广播电视设备;

 

8、控制器和控制系统;

 

9、微电子与基础电子元器件及新型电子设备;

 

10、激光技术与电子元器件及应用系统;

 

1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与控制系统;

 

12、其它。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

 

1、航空、航天器有关新设备及零件;

 

2、空间测试技术及仪器;

 

3、航空、航天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4、航空、航天遥感应用系统;

 

5、卫星通信数据传输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

 

6、其它。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

 

1、智能化机械;

 

2、采用电子技术的机械设备;

 

3、电子测量、检测与分析仪器仪表;

 

4、电子医疗器械;

 

5、生物医学用设备与装置;

 

6、其它。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

 

1、高产、优质、抗逆农作物新品种;

 

2、快繁、脱毒苗木及人工种子;

 

3、用生物技术手段培育良种家畜及鱼、虾、贝、藻新品种;

 

4、农用生物制剂;

 

5、用生物技术手段开发海水增养殖技术;

 

6、重组DNA技术及产品;

 

7、蛋白质工程及产品;

 

8、新型发酵器及固定化酶技术;

 

9、轻工食品酶制剂、添加剂、天然色素及香料;

 

10、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及制品;

 

11、冶金、新能源开发生物技术及制品;

 

12、标准实验动物;

 

13、新型化学合成药物和农药;

 

14、其它。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

 

1、电子信息材料;

 

2、高纯超细材料;

 

3、非晶、微晶态材料及人工晶体;

 

4、高强、耐磨、耐高温、抗腐蚀结构材料;

 

5、特种纤维、功能纤维;

 

6、特种合金及稀有金属;

 

7、医用生物材料;

 

8、材料表面改性技术及产品;

 

9、传统材料改性技术及产品;

 

10、石墨深加工制品;

 

11、其它。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类:

 

1、太阳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2、风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3、海洋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4、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5、地热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6、氢能应用与开发;

 

7、核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8、各种高效、节能的风机、锅炉、泵及节油减烟净化系列装置;

 

9、高效节能型热、电联供设备;

 

10、其它。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

 

1、污水处理和净化技术及装置;

 

2、有毒、有害废物与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装置

 

3、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技术;

 

4、全球气候预测变化及影响技术;

 

5、区域污染防治与治理技术及装置;

 

6、物种保护技术;

 

7、其它。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

 

1、海水综合利用与开发;

 

2、防海水腐蚀、防附着物的技术及产品;

 

3、海洋生物的综合利用与开发(含增养殖技术);

 

4、海底海洋探测技术及设备;

 

5、海洋开发的仪器仪表;

 

6、海洋矿藏的开发;

 

7、海洋监测、遥感、水下工程、海港建造及勘探技术等;

 

8、海洋空间利用;

 

9、其它。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

 

1、放射性材料及有关设备;

 

2、核辐射设备及仪器仪表;

 

3、其它。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

 

1、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

 

2、新型医药产品;

 

3、海洋药物;

 

4、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

 

5、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

 

6、其它。

 

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

 

1、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新产品;

 

2、涂料及颜料新产品;

 

3、新型高效助剂;

 

4、高性能粘合剂;

 

5、彩色胶卷用呈色剂、感光剂新品种;

 

6、表面活性剂及复配新产品;

 

7、特种应用的防老剂、促进剂、稳定剂、润滑剂、抗氧剂、光稳定剂、抗冲击改性剂;

 

8、纺织印染高效、新型特种功能助剂;

 

9、增效、复配、高效、低残留新型农药;

 

10、其它。

 

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

 

1、特种性能的纺织品及生产线;

 

2、新型化学纤维;

 

3、纺纱成套设备自动化系统;

 

4、织造、印花及服务CAD/CAM系统;

 

5、印染浆纱类设备过程控制系统;

 

6、应用微机技术的低能耗冷喷间歇蒸煮装置;

 

7、制瓶、制罐自动化装置;

 

8、新型皮革、制革装置及工艺;

 

9、微机控制的工业配料系统、塑料机械;

 

10、包装自动化;

 

11、工业窑炉改造;

 

12、生物技术应用于酿造业;

 

13、智能仪表;

 

14、节能电光源及照明系统;

 

15、其它。

 

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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