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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汇总

我国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

一、学者对城中村的定义

我国对于城中村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有关城中村的概念和提法目前还不完全统一。

根据文献可以看出,城中村被约定俗成地广泛运用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政府文件是在2000年前后,早期研究把城中村称为:

都市里的村庄(李增军,1995)、都市里的乡村(田莉,1998)、城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等,房庆方(1999)开始称其为“城中村”。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才逐渐统一为“城中村”这样的提法。

城中村研究开展时间短,国内的研究者依据各自不同的研究重点,从不同角度对城中村进行了描述。

①从建筑布局角度认识城中村。

认为城中村是一种介于传统农村聚落单家独户的单层住宅和城市多层建筑之间的不伦不类的现象,具体就是建筑密度高、层次低,建筑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规划,各种用地犬牙交错、杂乱无章,村屋密布犹如蜂房,道路狭窄曲折、不成系统。

②从人口学的角度认识城中村。

认为城中村是以农业人口为主,但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口很少;流动人口集中,人日职业成分复杂;居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意识,小农思想严重。

③从城中村引起的社会闯题角度,认为城中树治安混乱,社会问题众多,具有浓厚的农村社会特征,又存在严重的城市病。

④通过比较城中村与城市及农村的经济方式的不同,认为城中村具有强大的集体经济实力,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村民以出租房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分析国内外研究者对城中村的研究可以看到,大部分学者认为,城中村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位于城市的边缘区,总体上还是农村社区。

比较著名的观点是:

张建明(1998)认为城中村是位于城乡边缘带,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也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以及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李钊(2001)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将一些距新旧城区较近的村庄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就是城中村;李培林(2002)教授认为城中村是存在于城市与村落之间的混合社区;李俊夫(2004)认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半包围的、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李诚(2005)年认为,城中村不仅是空概念,更是社会经济概念,它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保留着的在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人员身份及管理方式等方面依然传承农业社会特点的农村聚落点。

虽然不同学科有不同见解,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已经形成以下共识,即:

①涉及‘城”和‘村”的概念,体现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特征;②城中村的实质是一种农村社区,实行的是农村典型的集体管理体制;③城中村在物质形态构成和生活结构方面已经明显非农化;④原著民在城中村居住者中占有很小比例,城中村的居住主体是城市外来流动人口。

虽然没有统一公认的城中村定义,但笔者更倾向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出发点给出定义:

城中村是城市郊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现象,是在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下,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所引发的,是指在城市规划用地内仍然保留了部分农村社区的外观形态、人际网络、组织制度、管理模式、历史文化及生活方式的特殊城市社区。

因为在城乡二元政策的影响下,才导致了城市的急剧扩张,为了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部分农村用地划为城市工业用地,由此才导致了城中村的出现。

二、城中村的演进过程

城市社会学家P.E.Park在研究1920年代的美国城市时,发现城市社区是历史的、动态的现象,处于不断演变替换的状态。

在城市空间不断扩展、社区激烈变动的同时,“城中村”社区也存在社区转型现象,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之中。

经过以下四个阶段,“城中村”完成了从形成、发展到消失的过程,因此,也称为“城中村”的四阶段“生命周期”。

(常玮,2006)

第一阶段为聚落形成阶段,也可称为“前城中村”阶段。

其特点为传统农村居住聚落。

这时城市尚未扩展至村镇,“城中村”还只是单纯的农村居住聚落,以农业为主,经济落后,农民收入较低。

村镇主要功能是农民居住聚落或农村中心地。

第二阶段为城乡结合部阶段。

其特点为城乡接触。

城市用地扩展,周边村镇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形成城乡混合的格局,工商业逐渐成为“城中村”主要经济来源,越来越多的村民从事非农活动,农民的生活空间逐渐收缩到狭窄的聚落内部。

第三阶段为“城中村”阶段。

具体表现为城乡冲突。

此时村镇耕地几乎全部被城市征用,只剩下完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的村镇居住聚落,这个阶段形成了典型的“城中村”。

该地区农民土地被征用已经无法靠种田为生但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没有实现同步城市化。

行政上,“城中村”还属村镇建制,农业收入极少甚至没有。

“城中村”治安恶化,此时,“城”“村”之间在建设及社会文化方面的冲突日趋明显。

第四阶段为“城中村”瓦解阶段,特征是完全城市化。

随着城市发展,为了尽快消除“城中村”给城市景观、交通、治安、防灾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

最终,通过某项具体的城市建设项目将拆除“城中村”纳入议事日程,“城中村”社区逐渐瓦解,村民逐渐融入城市社会。

侍克善(2005)进一步将我国城中村的形成按照时间的发展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其演变方式与常玮(2006)所述仅在时间上有所细化,这里便不一一详述。

第一阶段:

传统村落阶段(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

第二阶段:

副食品生产村落阶段(--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第三阶段:

村一城过渡阶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期)

第四阶段:

城中村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

根据城中村的演进过程,不难看出,城中村是伴随城市化的进程而产生、发展、逐渐演化的,从开始的村落逐渐过渡到了完全的城中村。

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兴起,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沿交通干干道迅速扩展,原来的农村居民点越来越多地被圈入城市发展用地范围,经济上也逐渐从农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

村镇被城市包围,产业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为以二三产业为主,大部分农民已经完全脱离了土地。

然而,这些村民由于土地、户籍、人口、行政管理等仍处在农村体制之下,其经济、社会和建设都没有能够纳入城市规划和统一管理中,还处在城市体系之外,于是便形成了今天的城中村。

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该地区的外来人口大幅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是外来人口在社区中占了主导地位,原来的村镇文化已基本消失。

三、我国城中村产生的原因研究

在现有的的文献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城中村”的形成是由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所引发的,而分歧主要在于:

城乡二元体制是否是形成“城中村”的根本原因,又或者只是一个制度背景。

张建明、李立勋、李俊夫等博士对城中村的形成机制都做了详尽的分析。

张建明(1998)认为“焦点在土地,原因在规划管理,症结在体制”。

李立勋(2001)将其归结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原因,李培林(2002)则将城中村的产生归结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厦”类单位制的块状管理。

王新(2005)比较全面地综合了其他学者的分析,认为它产生的原因与当代中国的某些因素相关,有一些特殊的机制在发挥作用,总结了五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第二是中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第三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以及法制法规滞后和不健全,导致“城中村”的出现和无序发展;第四是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顽强存续是真正实现“撤村建居”的内在障碍。

第五是城市管理的疏漏客观上导致“城中村”自发生长。

侍克善(2005)将我国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更详细的划分为六个方面:

第一,城中村是城市快速发展的结果;第二,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措施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分隔、村居管理制度的不同、城乡规划执行中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第三,土地征用制度的后遗症,导致了政府无法承受高额的征地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混乱、留用地的存在难以管理和城中村土地市场的难以操作等问题;第四,城市打工族的选择,庞大的外来城市打工族居住于城中村内可以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留在城市,一边工作、生活,积累经验和物质资本,一边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第五,原住村民的利益驱动,城中村中的多数村民的生活来源已从以农耕为主转为依靠出租房为主,村民违规私自盖建的建筑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而难以拆除;第六,腐败也是城中村形成的又一原因,李宪生将城中村问题的根源直指腐败。

权力腐败,加重了城中村中房屋的乱建、土地的滥占,使改造城中村的难度加大,也加速了许多村庄的“城中村化”;第七,村民的观念落后,村民的观念没有跟上城市化的步伐是形成城中村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城中村的演进和形成原因可以总结出城中村的形成机制。

在改革开放促进了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政策造成了城市和乡村各自发展,并且城市发展速度明显超出乡村发展数倍,从根本上造成了如今城中村的形成。

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是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因素,城市的发展也提供了外部动力,土地使用制度、规划失误和管理不善是同样是导致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四、城中村的特点及类型划分

(一)城中村的特点

概括而言,城中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①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城市环境格格不入[5][18];②人口特征极为混杂,既居住着大量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又集聚着大量外来流动人口[7][19];③经济实力主要依靠非正规经济维系,包括村集体和村民违规出租土地及房屋,以及村内各类非正规经营项目;[20]④城中村社会特征十分复杂,丰裕的物质生活与落后的价值观念和管理体制形成强烈的反差。

[21]

(二)城中村的类型划分

关于城中村类型划分,学术界一直较关注。

研究者根据切入点不同,进行过多种划分,主要包括:

基于城中村发展阶段的划分[14],基于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17],基于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22][23],基于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24],以及基于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25]等。

关于类型划分方法,早期学者们主要使用定性分析法,首先确定划分标准、预设种类特征,再将不同城中村对号入座。

该方法对宏观把握城中村某方面特征较有效,且易实现,但存在以下问题:

①种类和划分标准的人为预设可能造成分类的主观性;②容易被某方面直观信息误导而忽视更本质的差别;③适用于单指标类型划分,基于综合指标划类时,难以判断指标间的关系和影响程度。

随着地理学界计量统计分析的推广,城中村类型划分逐渐引入数理方法,如王如渊[26]和张建明[25]应用因子分析和聚类法,从综合特征方面较好地揭示了城中村之间的差异性特征。

五、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

“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政策、治理机制、规划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本文按年代选取国内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沈兵明、朱云夫(1999)认为要防止“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撤村建居”是必然选择。

具体措施包括三点:

一、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分区控制规划进行预控。

二、以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为中心进行监管,尽力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方式。

三、综合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村庄规划与管理机构。

李志生(2002)认为“城中村”的改造,因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加大对“城中村”村民的宣传力度,引导其融人城市生活;二是对“城中村”问题实行科学规划预防其扩大;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开发商共同改造“城中村”。

王晓东、刘金声(2003)对“城中村”的改造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政策、精心组织;二、加大宣教力度,争取村民支持;三、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确保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方利益的实现;四、按照现代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中村改造后的长远健康发展。

吴英杰、罗皓(2004)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五个步骤:

首选对“城中村”土地收益与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由村集体和个人集资建出租公寓,同时兴建农民公寓和旧城改造;接着这些基础上招商引资通过制定合理的产权分配结构进行各方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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