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ln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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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4

GD2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6

GD3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8

GD4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10

RD1

11

RJ2

球形储罐

12

RD2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14

RD3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16

RD4

17

RJ5

氧舱

18

RD5

19

RD6

铁路罐车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 

含集装管束

续表

22

DJ1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23

DD1

24

DJ2

公用管道

25

DD2

26

DJ3

工业管道

27

DD3

28

DJ4

管道元件

29

KJ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30

KJ2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31

JD1

水(介)质处理

发电锅炉的水质

参数为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35

PD2

焊接气瓶

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39

PJ1

各类气瓶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FD2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

41

TD1

42

QJ1

起重

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43

QD1

44

QJ2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45

QD2

46

QJ3

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47

QD3

48

QJ4

门座式起重机

49

QD4

50

QJ5

升降机

51

QD5

52

QJ6

缆索起重机

53

QD6

54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注明是否含防爆

55

Q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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